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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起诉条件及诉权维护

发布时间:2015-10-23 浏览数:3,149

  【导读】立案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有时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法院出于种种理由不予立案,或让当事人去其他法院立案,而其他法院又拒绝立案,出现踢皮球的现象,且不出具书面材料,让当事人立案无门,后续的维权更是无从谈起。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起诉应满足什么条件?本案是否存在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法院是否能依据没有土地产权证明拒绝立案呢?

  一、案例索引

  2008年,原、被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场地出租给原告使用。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三十万元押金,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前期工作。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未将场地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涉案场地。原告前往法院申请立案时,遭遇法院拒绝立案。法院根据原告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认定被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加之原告无法提供涉案土地的产权证明,法院拒绝受理该案。

  二、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当事人的起诉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而人民法院的受理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正式启动。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包括审查起诉和立案两个环节。审查起诉的内容主要是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方面的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规定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制作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的处理。本案于2012年起诉,适用修订前的民诉法,法院拒绝为原告立案,仅需口头通知而无需出具裁定书,原告更无上诉的机会。而修订后的新法对此作了两处修改:第一,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诉权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民事权力义务争议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是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起诉权是诉权的具体化,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只有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才能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裁定书,不仅口头通知当事人。从而避免了当事人因为没有裁定书而无法上诉的局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由此可看出新法比之旧法的先进性及其对诉权保障力度的加强。

  2、起诉的条件。无论新法还是旧法,都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从而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依据本条,起诉应当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争议的法律关系直接涉及原告所享有的或由其支配、保护的权益。本案中,原告是诉争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合理履行合同义务,自然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因此符合起诉的第一个条件。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求原告将起诉对象具体化、特定化,从而使法院能够明确原告起诉的是谁,从而实施文书送达等相关的诉讼行为。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的称谓要明确,相关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的简况也应当明确。可见, “明确的被告”只要能够具象化、特定化、具有能够确定其身份的信息的简况即可,而能够明确身份的信息,并不仅限于组织机构代码。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全称(某经济合作社)、其具体地址、负责人以及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号码。法律并未规定农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不具备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也可以确定具体的被告及其负责人,应当已经符合此条件。法院根据原告无法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认定被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时通过受诉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事实和理由则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涉案场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的,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对案情作了简要介绍,符合此起诉条件。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主管和管辖的规定:首先,原告提交法院的争议事项应当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受理;其次,受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即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民诉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关系,属于该受诉法院的主管范围;该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符合民诉法对管辖的规定。

  综上,本案中原告的起诉满足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3、无法提供涉案土地的产权证明,拒绝立案?  

  上文已详细分析了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并不包括土地必须具有产权证明这一项,且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主要是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方面的条件,无需审查其他内容。土地是否具有产权证明、对该案的判决是否具有何种程度的影响,均应在案件受理后法院正式审判的过程中进行审查,并不影响法院对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法院不能因为原告无法提供涉案土地的产权证明而拒绝受理该案。

  三、处理结果

  原告积极维护诉权,有理有据,法院最终决定予以立案。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