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系统性司法解释出台
发布时间:2003-01-13 浏览数:1,464
1月9日讯(记者徐来)今后,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将有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今天公布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后,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它不仅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自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以来,到目前为止,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近九百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然而,我国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现行证券及公司法律对证券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归责的原则、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规定得十分原则,或者基本上没有涉及。而这些问题又是审理这类案件所必须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