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议法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04-07-27 浏览数:840
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将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作此明文规定。
《条例》第27条第4款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促进企业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规定,超过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办法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条例》还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公众较为关注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在审判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批复前公示。
——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