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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 (2019年10月)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数:1,012

业务资讯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

治理系列问题的通知(一)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2018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等四部委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要求,对中小学校外培训市场进行了大力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随着治理工作的深入以及形势的发展,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部分县(市、区)对于许可证办理业务指引不够清晰,反复索要资料、群众多次跑动;消防改革后,各地对于审批过程中的消防证明材料把握不准等问题。近期,教育部等三部委又印发了外商投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的意见,给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解决上述问题,省教育厅组织了专题调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和教育部等中央部委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东省教育厅针对目前制约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影响营商环境的若干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请各地市参照执行。

  一、制订校外培训机构办证资料建议文本

  为帮助各地更好地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办证业务,切实减轻群众办证负担和市县行政成本,省教育厅组织力量编写了《广东省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办证资料建议文本》(以下简称《建议文本》),作为各地办证业务的参考模板,供各地参考使用。

  本次《建议文本》不做强制要求。各地在参考使用本次印发的文书资料过程中,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或者增删有关内容。各地也可以自行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筹设、审批的各类文书资料。

  各地应按照“减证便民”和有关政务服务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压减办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于申办者经多方努力客观上仍然难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原件的问题,经公司或申办者本人提供属实承诺书以及申办者提供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后,可视情况直接采用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材料,简化材料要求和办理程序。对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转发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外商投资语言类培训文件

  7月,教育部等三部委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75号,现将该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县(市、区)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三、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问题

  2018年上半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以来,国家对于消防验收逐步精简乃至最后取消了该审批事项。各地在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办证业务时,对于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的消防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结论,属于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第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范围。

  为便利各地操作,现将消防改革前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总队认定的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印发如下,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公布我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之前,作为过渡期各地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的第一批建议机构名单。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均需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要求。

  建议名单里面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广东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DBJ/T15-144-2018)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部分项目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实际情况删减),可直接认定为“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下一步,企业和个人均可直接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hhxf119.com/templet/index_.jsp,直接查询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给广东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教育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