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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选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及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浏览数:6,044

穗律协党通〔2017〕2号

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

   市律协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请示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司法局委员会的同意,定于2017年5月召开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会议将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请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推选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党委委员候选人、纪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工作。并请于2017年4月28日前,将推选结果(原件)报送市律协党委办公室(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委及纪委组成及其任期

   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届市律协党委由9名党委委员组成,市律协纪委由7名纪委委员组成。第六届市律协党委任期4年,市律协纪委与党委任期相同。

   二、党员代表分配原则和推选方法

   (一)党员代表分配原则

   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党员代表名额分配以2017年1月31日(含本数)已将组织关系转入市律协党委的在册党员人数,按照每18名党员推选1名代表,党员不足18名的党支部按照18:1的比例(四舍五入)就近联合推选代表,兼顾到男、女比例,女代表占全体代表的25%原则进行推选,因此推选代表158名(详见附件4《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二)党员代表产生的程序和选举方法

   1.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选举。与会党员代表由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根据党员代表条件(见第三项)民主推选产生;

   2.市律协第五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3.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三、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市律协党委在册正式党员;

   (二)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

   (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

   (六)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七)品行良好,无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选举党委委员相关事项

   (一)组成及其任期

   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届市律协党委由9名党委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 3名(含1名专职副书记),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为11人。第六届市律协党委任期4年。

   (二)党委委员产生的程序

   1.市律协党委委员的产生,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名选举人一票。

   9名党委委员按照20%的候选人(候选人共11名)差额进行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选举人数的一半以上的,始得当选。获得超过到会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的简单多数确定当选;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由主席团决定是否补选。

   (三)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1.按照德才兼备原则,从有利于市律协发展的大局出发,提名候选人时要严格按照党委委员候选人的条件(见第四点第(四)项)进行,把符合条件,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优秀党员推荐上来;

   2.按照班子结构合理,适应市律协工作需要的原则,提名候选人应考虑不同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男女性别结构和不同岗位的代表性。

   (四)党委委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市律协党委在册正式党员以及市司法局党委指派的党委委员;

   2.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党性原则;

   3.熟悉律师行业“两结合”管理运作机制,了解广州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具有较高的决策能力;

   4.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和较高的业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威望;

   5.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6.品行良好,无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党委委员候选人产生的方法

   党委委员候选人由市律协第五届党委按照《党章》、《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提出。提名酝酿工作采取自下而上,上上下下的结合的方法,市律协第五届党委根据多数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产生方法为:

   1.由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按照党委委员的提名原则和条件要求酝酿提名。每个党支部提名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为11名;

   2.市律协第五届党委根据多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意见,提出党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市律协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查通过;

   3.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五、选举纪委委员相关事项

   (一)纪委的组成及任期

   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律协纪委拟由7名纪委委员组成。分别设书记1名,副书记 2名(含1名专职副书记),纪委委员4名。市律协纪委与党委任期相同。

   (二)纪委委员产生的程序

   1.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名选举人一票。

   7名纪委委员按照20%的候选人(候选人共9名)差额进行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选举人数的一半以上的,始得当选。获得超过到会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的简单多数确定当选;如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由党委决定是否补选。

   (三)纪委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德为先用人标准。从有利于市律协发展的大局出发,提名候选人时要严格按照纪委委员候选人的条件(见第五点第(四)项)进行,把符合条件,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优秀党员推荐上来;

   2.按照班子结构合理,适应市律协工作需要的原则,提名候选人应考虑不同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男女性别结构和不同岗位的代表性。

   (四)纪委委员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市律协党委在册正式党员以及市司法局党委指派的党员;

   2.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党性原则;

   3.熟悉律师行业“两结合”管理运作机制,了解广州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具有较高的决策能力;

   4.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和较高的业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威望;

   5.品行良好,无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6.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善于协商共事,密切联系群众,党员和群众信得过并有较高的威信;  

   7.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8.拟任纪委书记的候选人须有五年以上中共党龄;其它委员的候选人须有三年以上的中共党龄。

   (五)纪委委员候选人产生的方法

   纪委委员候选人由市律协第五届党委按照《党章》、《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提出。提名酝酿工作采取自下而上,上上下下的结合的方法,市律协第五届党委根据多数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产生方法为:

   1.由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按照纪委委员的提名原则和条件要求酝酿推荐,每个党支部提名的候选人初步人选为9名;

   2.市律协第五届党委根据多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提出纪委委员候选人员初步人选名单;

   3.市律协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查通过;

   4.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小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六、相关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根据要求,组织所属党员充分酝酿协商,按照《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4)确定的名额推选代表参加本次大会。组织所属党员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各党组织在推选代表时,允许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多种形式的推选方式,可以是由召集人将有选举权的党员集合起来现场直接推选代表,也可以是各选举人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投票推选,或是由各党支部协商一致共同推选代表。推选出来的代表要符合代表条件,否则,进行重选。


   附件:

   1、《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表》

   2、《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委员会党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表》

   3、《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纪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表》

   4、《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5、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册中共党员名单

   6、各律师事务所通讯录

 

    联系人:徐晶晶、何颖嘉

    联系电话:83556149、83543839

    传真:83544703

 

                   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委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