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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2-07-03 浏览数:671

    法制网72日讯  财政部今日发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规范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印制、领购、使用、保管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财政票据是全国通用的收款凭证,是有关单位在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时向公民或法人等组织开具的凭证。对财政票据的管理,核心目的在于将所有非税收入归入国家的钱袋子统一管理。
  财政票据大致可分十类: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时开具的专用票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国家机关等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只能由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印制,禁止私自印制财政票据,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依据征求意见稿,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仅限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不得跨区域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除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违反规定印制或转让出借串用以及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的,将被处以警告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三倍并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记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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