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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4-04-06 浏览数:924

  (实习记者 陈晶晶)记者今日从建设部获悉,针对物业管理企业不规范行为屡遭投诉的现状,该部日前已正式通过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条件、业务承揽范围、资质审批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去年7月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设部此次发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正是将这一配套制度制订完善,并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级主管部门无权核定一级资质   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专业技术力量、管理业绩以及诚信制度建设等情况,物业管理企业被设定为三个资质等级。其中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由建设部直接负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三两级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设区市的有关部门则只负责三级证书的颁发管理。新企业的资质一律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有一年的暂定期。   项目“通吃”注册资本最少500万   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大小由其资质决定。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企业承接的住宅项目不能超过30万平方米、非住宅项目不能超过8万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只能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   但要想取得各种项目通吃的一级资质,企业自身也需要雄厚的实力。办法规定,一级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相关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能少于30人,其中不少于20人拥有中级以上的职称;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则要求不少于300万元,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三级资质的企业最低也要有5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10人的技术队伍。   企业如果越级超标承接业务,将被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改公共设施用途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   不少物业管理纠纷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动了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公共设施用途,办法规定:如果申请企业在其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有这种行为,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资质。   除此之外,一年内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公共利益,挪用专项维修基金,擅自利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和物业管理招标人串通中标等,审批部门都不予资质批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结果向社会公布。年检不合格的,原资质取消,再重新审核。   不核发资质证书暂不规定举行听证   对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是否需要举行听证呢?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建设部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但不予核发资质证书等审批项目是否算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前还在研究中,因此办法中暂未做规定。   他同时表示,今后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将明确哪些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举行听证,再制订具体办法一揽子解决。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