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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修正案草案 “刑修”新规定体现“悯老恤老”精神

发布时间:2010-12-08 浏览数:1,187

    近日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在我国刑法第17条后增加一款,即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古今中外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乏规定,草案的新规定不仅是由老年人犯罪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悯老恤老”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要求

  近年来,理论与实践中对于老年人犯罪是否应该从宽处理争议颇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近日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似乎将要给一个肯定的答案。

  应该看到,古今中外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不乏规定。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极为丰富,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原则”,汉朝时继续发展,唐朝时矜老恤幼的思想已经非常完备了,以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作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鉴于老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群体的犯罪,在外国刑法的历史沿革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一些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依法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例如,墨西哥联邦刑法典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处罚”。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蒙古国刑法典规定:“55周岁以上的妇女和60周岁以上的男子,可以不承担强制劳动”。

  其二,依法规定可以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如果犯罪由已满70岁的人实施的,当所科处的限制人身自由刑不超过2年6个月时,或者当单处或与监禁刑并处的财产刑折抵后总共不超过2年6个月限制人身自由刑时,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

  其三,依法规定限制适用某些刑种。例如,法国刑法典规定:“被判刑人犯年龄达65岁者,禁止居留自然停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对年满55岁的妇女、年满60岁的男子,不得判处强制性工作”。“对年满55岁的妇女、年满60岁的男子,不得判处限制自由”。“对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终身剥夺自由”。“对法院作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蒙古国刑法典规定:“犯罪时55周岁以上的妇女和60周岁以上的男子,不适用15年以上的徒刑”。“60周岁以上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由此可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法律精神不仅古已有之,而且还是现代社会的刑法基本理念。究其原因,可能还在于老年人犯罪具有一些特点: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很低。例如,美国的老年人犯罪只占1.2%,德国的老年人犯罪只占5.6%。从犯罪的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多为单独作案。也即从总体上分析,老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等都要小于其他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犯罪。

  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其一,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并适用轻缓的刑罚,符合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其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刑法谦抑性与人道性的价值目标;其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其四,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符合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其五,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体现了我国“悯老恤老”的传统习惯和道德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意义十分重大。不仅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结构的健全和完善,而且有利于完善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同时还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刑罚经济性的要求;最重要的还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且完全符合当今刑法的发展潮流。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