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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头号杀手”的保障 ——简析明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02-11-04 浏览数:1,417

  生产生活中事故与灾难是现代工业文明副产品之一。频发的安全事故已成为我国职工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   权威部门调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没有按章办事所致,许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经济学研究显示,安全保障措施预防性投入的效果5倍于事后整改的效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基于此,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把它写进法律,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落实:诸如,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等。   专家评价说,随着安全生产法的正式生效实施,中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之网已构筑齐备,纲领就是预防。   安全生产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全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制度、具体要求及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法律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法律对此用了整整28条。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问题。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针对一些企业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甚至“要钱不要(职工)命”的问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规定了具体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八项基本权利和三项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在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方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记者谢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