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通法律体系框架初步拟定
发布时间:2005-07-25 浏览数:992
在市场流通基本法律制度统领下,从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信用制度五个方面规范流通领域本报记者 陈晶晶
针对我国流通领域法制建设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沈阳召开的全国流通法律工作会议上详细介绍了这个框架的设想,希望通过一个较为完善全面的框架,使整个流通立法工作做到思想统一、思路清晰、横向协调、纵向有序。
研究制定市场流通基本法律
框架以“一个基石五条主线”为主体,“一个基石”即市场流通基本法律制度,在流通领域中具有一般意义的法,它要把流通领域中具有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则抽象出来,为流通领域其他专门法律规范提供立法依据。
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市场流通基本法律的统领下,整个框架体系包括五个部分: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信用法律制度,即五条主线。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三类
按照框架,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具体由三类规范组成:
一是对各种业态的经营主体的规范。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市场主体可分成许多不同类别,比如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等;
二是对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规范。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是指各类商会和行业协会,他们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但对自律性组织本身目前缺乏应有规范;
三是与各类市场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有关的程序法,即商事登记的有关立法。
市场行为主要细化为三种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界定各种流通手段与方式,并对其包含的流通要素和环节予以调整。在框架中“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新型流通方式,包括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等;专业化服务,包括物流、商事代理、佣金代理等,这一部分立法应当针对相应的专业化要求制定调整规范;附着于传统流通方式的销售方法,比如各种商事促销行为、分期付款销售等。
市场秩序法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竞争秩序、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等立法,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竞争秩序方面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反垄断法一般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企业集中控制三大支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主要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商号、地理标识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立法。
对特定领域进行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
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竞争作用的补充,对流通领域的特定部分采取监测、统计、规划、调节、促进等针对性措施。主要包括商业网点规划,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汽车、成品油、酒类等特殊商品管理,拍卖、典当、禽畜屠宰等特殊行业管理以及市场流通促进,如传统特色商业保护等。
重视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信用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引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信用法律制度可具体分为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两方面的规范。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强调说,框架中的法律指广义上的法律规范,用于法律增补修订的实践指导,各类别之间难免有交叉重叠的可能,权且追求相对合理。同时,由于市场流通体系覆盖范围很广,框架中所列并不限于商务部门的职责范围。框架对各立法项目的列举应理解成开放和动态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追加或调整,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使之更为科学完善。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