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会员福利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须知]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06-08-15 浏览数:11,685

1、填报补充医疗保险报名表:按是否参加社保来分类。连带被保险人如未满十八周岁的按第三类填报,超过十八周岁的按是否参加社保来填报,如:律师个人的社保关系不在广州的,应属未参加社保。

   2、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人员适合年龄: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十八周岁以下是属于连带被保险人。

   3、凡曾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参加本保险。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会员在保险期限内离开原单位,如未停保该保险仍然生效。

   5、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凡投保两份以上同一种类的商业保险,发生理赔事项只能享受一份保险金(医疗方面)。在此之前已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如参加我会的补充医疗保险,即可生效,并按比例退回原商业保险费用。

   6、 当月发生理赔事项,原则上当月办理理赔手续(出差例外,但不能超过保险期)。

   7、 属参加社保的会员的医疗费用理赔: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按比例理赔个人自负部份,即社保不理赔部份,如:在住院方面的医疗费用上(保险公司除了床位费和检查费有限额外,其余按100%赔偿)。

   8、 关于50万元公共保险金额:建立在律师协会名下的公共医疗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当任何一名会员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超过其个人保险赔偿限额时,可通过律协向保险公司申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