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新突破——解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4-05-18 浏览数:1,036
(记者辛红)“国外大型跨国公司老总在跟人谈判时,经常带的两个人一个是打算盘的,另一个是抠条文的。”在各种场合,人们经常会听到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这样的形象描述,这个“抠条文”的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
我国自2002年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以来,先后有七十多家中央和地方的重点企业参加试点,今年,国资委又确定了53家中央大型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制定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有了新的突破。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
条例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不仅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将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作为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但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当总法律顾问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不仅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还要精通法律业务。其具体职责包括: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此外,还要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办法规定,大型企业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但要与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统一序列,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重大权益法律纠纷一个月内要向国资委备案
为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在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而且,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办法还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负责人将受处分
避免或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将受到表彰和奖励,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不仅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也可能被吊销。办法强调了责任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企业而言,若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将会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办法还解决了企业法律顾问关心的专业技术等级的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可分为一、二、三级,从而调动了法律顾问的积极性。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