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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建筑施工企业复工、 索赔的六点建议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数:2,238

根据20201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住建厅通知》)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这对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承包人)如何复工、正常施工及施工合同的履行等事项造成了重大影响,施工企业应如何应对、依法依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建筑施工企业复工、索赔提出如下六点建议及应对策略,供各施工企业及相关方参考。

一、202029日后施工企业何时可以复工?

根据《广东省政府通知》、《广东住建厅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这是防止施工企业提早复工,至于29日后何时复工,各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复工应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切勿盲目复工。

1、符合《广东住建厅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防疫工作要求,由于复工将导致大量外来人员聚集,施工企业须采取严密的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防疫工作预案。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施工单位注意,复工后如果因防疫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因疫情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则属于施工单位失职,相关责任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报备,并且当地政府、街道或村委会不反对复工。

3、应当提前向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出要求复工通知,取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许可。

二、施工企业复工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1、收集国家、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施工企业疫情防控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防疫措施

施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异地务工人员多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防疫文件要求,采取严密的复工应对措施,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预案应包括根据疫情变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强化工地饮食、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开工后对从业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建立假期与疫区相关人员接触情况报告台账,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

2、核查复工人员、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方等情况,摸清楚施工人员是否缺员、施工材料准备是否充分、设备租赁是否能及时到位、供应商、分包方是否能正常配合等等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制定科学、周密的复工计划,并报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实施。

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611日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不仅普通公众无法预见,就算是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对于社会公众、施工企业而言,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显然是一件突发性事件,而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以及相关措施导致的社会后果,也是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政府部门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规行政措施本身而言,符合法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所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定义,应属于不可抗力,构成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人民法院处理2003年“非典疫情”引起的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对合同一方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减轻责任的,该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妥善履行了通知义务、证明义务及止损义务等。

四、施工工期是否可以顺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施工企业(承包人)损失的范围可能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

六、施工企业(承包人)对损失应如何进行索赔?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 2条、第17.3条规定,承包人对损失进行索赔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时间要求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处于持续发生状态,施工企业(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证明材料要求

施工企业(承包人)应收集证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3、按时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施工企业(承包人)应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不按时提交《索赔报告》,则可能面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作者:黄罗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