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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2020年27日,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了《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通告”),明确规定现仍滞留在湖北等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212日,本会也向各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重申了以上要求,并明确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准确掌握从210日开始本所人员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抵穗的情况。

鉴于近期将是我市律师事务所返岗返工高峰,各律师事务所务必严格遵守第3号通告及相关规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明确党组织书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第一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没有按照第3号通告要求及相关规定落实工作的,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协将视情况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现仍滞留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照第3号通告的要求,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并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情况,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如有违反的,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相关纪律规则予以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三、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人员排查及管理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安排专人每日负责清查和填报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信息。对于本律师事务所现仍滞留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要每天了解人员动态情况,告知其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并对其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予以帮助。对于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违反第3号通告及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的或者知悉律师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

四、213日后已经从湖北新抵穗的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应遵守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北新抵穗人员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除整户抵穗或具备单独居住条件的人员允许居家隔离健康观察外,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在隔离期间一律不得外出,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对拒绝接受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全市律师应当带头遵法、守法,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律师行业纪律规则予以惩戒。

六、违反相关疫情防控规定的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是共产党员的,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七、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规章和决定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0年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