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明年起收归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06-11-01 浏览数:1,489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张宗堂)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年来我国对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所做的最重大的改革。
此间专家普遍认为,这一修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因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遂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但这一做法,很快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个别错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同,使后者又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冲突。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收回死刑核准权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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