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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法治与传媒

发布时间:2004-10-21 浏览数:718

记者 蒋安杰

   偶然间,一只美丽的蝴蝶在南美洲扇了一下翅膀,结果在北美洲,也许在全世界,掀起了一场风暴。
  这是被经济学家反复引用的关于经济现象因果关系的一个说法。这个说法似是而非,颇为可疑,百

无一用。之所以制造这个说法,也许是某日某时某个经济学家在某个美丽的书房,幻觉出一只美丽的蝴蝶。这个解释其实是有几个版本的。
  实际上,蝴蝶的翅膀是有力量的,尤其是当成百上千论万的蝴蝶同时扇动翅膀的时候,这个版本的解释大家都觉得无可厚非。
  你能否认,各大报纸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法制报道、各大电视台抢尽风头的法制频道、诸多法律类杂志的锋芒毕露没有像一只只飞动的蝴蝶,在中国扇起一次又一次的风暴?
  法治与传媒这个敏感而备受关注的话题,一直像只美丽的蝴蝶飞舞着……

  法治与传媒

  法治形式论在中国的代表人为苏力,他说:“在我看来,人们关心法治,表达的是一种深刻的渴求,渴求社会生活的规则有序”,“当代中国对法治的呼唤,可以说是对秩序的呼唤”。在这个法治定义里,“没有诸如‘正义’、‘公平’这样一些神圣的字眼”。按照这个定义,中国的法治建设主要就是通过法律使社会生活规则有序。
  人们不可能呼唤一种法律,而不追问这是一种怎样的法;事实是在立法、守法、执法的动态中,比如人们在被要求守法的同时,必然要对其所守的法进行评判,同样,人们也就不可能仅仅呼唤一种形式论所主张的秩序,而放弃对这是一种什么样秩序的价值追问。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认为,法也有恶法与良法之分。中国的法治建设既有进步又有退步,是在曲折中发展,中国的法治发展决不是一个坦途,决不是笔直地前进。如果认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是笔直地前进,那就是太天真了。关键问题是:什么是进什么是退。这个问题学者有学者的良知,媒体也有媒体的关注。
  在江平先生看来,传媒和法治,无非是两个关系,一方面是传媒介入法治,另一面是法治介入传媒,两者缺一不可。他说,新闻媒介介入法治的关键,就在于新闻媒介能够自由地融入到法治里面,而不是仅仅一般地融入到法治里面,法治本身就包含了新闻舆论的监督。
  在任何一个国家、民主社会里面,新闻自由、新闻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缺乏了媒体的必要的进入和自由的进入,这个法是不完善的法治、有欠缺的法治,同样,一个好的传媒如果不是在一个有序的、有法治理念的、有程序规则引导下的,那么这样的一种传媒也不能说是很完善的。
  媒体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首要的当然是给予信息;第二,过去我们叫宣传的作用,今天用客观的字来说应该说“新闻媒介舆论的导向作用”,沈阳的“刘涌事件”就是新闻媒介起了很大的导向作用;第三是监督作用,法治建设里面的监督。
  江平举例说,大家都知道,在孙志刚案件、孙大午案件、拆迁自焚案件、湖南嘉和事件等等的报道上,媒体的介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嘉和县的县政法委书记,居然可以扬言“如果政府拆迁这个办法不能够得到实施,就要让那些阻碍搬迁的人家破人亡”。这个话当时对媒体严格防范,而媒体是偷偷介入,把它录音下来,节目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以后,多大的影响!

  传媒与司法

  在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中,有两个问题较为引人注目,一是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自由批评与法庭威信之间的冲突;另一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们的妥善解决,不论是对于促进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还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关注我国司法改革的北京大学著名教授贺卫方先生曾经情绪激动地就广东省高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慷慨陈词,该规定的一些内容对新闻报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一些具体的界定,例如“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贺卫方教授认为,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从法院自身的角度看,不允许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是不明智的。当媒体把法庭上双方的证据、法律上的论辩公开地展现在更广泛的公众眼前,那种试图干预司法独立、谋求法外利益的力量就会受到来自舆论的抑制。
  再说已经宣判的案件,广东高院的规定是可以采访报道,但是却强悍地命令媒体“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法院作出的判决不等于真理,凭什么不允许媒体批评?贺卫方说,即便是真理,如果这般害怕批评,那样的“真理”也未免过分脆弱了些。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刘青峰先生认为,公平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都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二者不可偏废,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只能是如何协调,而不可能是如何取舍的问题。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法院工作离不开媒体的监督与支持。
  与媒体经常打交道的刘青峰副院长同时指出,我们也应看到,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加限制的运用则必将破坏司法独立,有损司法公正,造成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媒体基于行业自身对时效性的追求,从案件刚一发生之时,便想对案件进行报道。但有些媒体没有把握应有的限度,在案件审判前即作出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乃至在司法程序之前对案件作出定性,使之在公众中产生强烈反响形成舆论热点,从而影响法官判断或对法官形成压力,影响判决结果。也有个别媒体经常在某一案件的审判前请法学专家进行评述并暗示判决结果,或在二审期间即对一审判决进行评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造成了影响。
  当然,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界限似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彻底解决了,今后恐怕也做不到。刘副院长认为,这里重要的一点是:一个发音健全的政治制度下的司法和法官们的活动应当争取作到“我行我素”,不求掌声,不求鲜花,不畏权势,只求公正,将正义进行到底。这才应是我们的着眼点,也是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础性因素。否则,一面是脆弱的司法,包括法官身心的脆弱;一面是规范难以制约的媒体,冲突就永无休止。一言以蔽之,新闻记者不应该成为指挥法官的“法官”,也不可能成为比法官更称职的“法官”。
  记得有人曾说“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的社长孙志华先生认为,这充分说明了传媒和司法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但由于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各有自己的审美标准和游戏规则,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如前者喜欢按照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利用民众的激情去创造轰动效应,而后者却往往宁愿与公众保持一定距离并经过独立冷静的理性思考来体现法律的精神。所以,二者之间出现一些不协调、甚至冲突是很正常的。
  《法人》杂志社总编张新庆先生说,既然有不同利益群体存在,表达自己意见是正常的要求,但媒体应该公正、客观地反映,而决不能有私下交易隐藏在其中。为了保证新闻媒体的客观公正,有必要规范媒体与各种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尽快实现新闻业的法制化。

  法制媒体的现状

  法制媒体,顾名思义应该是以法制人物、事件为主要报道对象的传播媒介,但孙志华社长不同意这种说法和分类。他认为,在民主法制社会,以法治国,媒体大多会涉及法制报道,有的甚至比重相当大。《法制报道》是法制媒体,《焦点访谈》是不是?《法制日报》是法制媒体,《南方周末》是不是?《法律与生活》是法制媒体,《中国新闻周刊》是不是?媒体就是媒体,法制就是法制。至于媒体选择什么作为自己的报道主体,是媒体自己的定位决定的。
  我国目前法制媒体,权且用“法制媒体”,有近200家,以法制报道为侧重的刊物有一百多种,孙志华社长直言说,在这里面还没有做得很成功的,不管是影响力还是商业运作,也就是还没有一本真正的主流杂志。他说,理解主流杂志一是影响面要足够宽,也就是必须有足够大的发行量;二是影响力要足够大,就是一定要能影响那些专业人士和代表中国社会未来走向的人群。谈到新创刊的《法律与生活·中国法律人》,孙志华社长说,他们是在为中国法律人做一本高端的观点杂志,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但目前还没有“主流”的勇气和力量,但他相信在未来我们这个拥有成百上千万法律人的法治国度里一定会有自己主流的法制媒体。
  有学者曾言:“欲推进社会,先推进传媒;欲提升民众,先提升传媒。”无疑彰显了今天传媒地位的重要,但作为媒体和媒体人也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法制媒体的出路

  媒体竞争,如果说报业已是硝烟弥漫,那么刊界除生活、消费板块外,大多只能说是潜流涌动。成功除了环境,还需要一系列成功的运作,如定位、策划、生产、经营、管理等操作层面的问题。所谓“天时、地利、人和”,缺一不可。
  江平教授说,新闻舆论媒介,当然不等于市场,不能跟搞一个企业一样。但是不要忘啦,现在我们正在进行事业单位的改革,而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的改革,恰恰是要把出版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变成了企业化经营,组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时如果一方面把原来的这种事业单位,像媒体从原来的单纯概念性的事业单位,变向企业单位了,一方面又把它看作不是企业,完全按照意识形态来控制,也就是说,本身的组织形态已经变成了股份公司、上市公司,而在控制方面又按意识形态,这必然要发生冲突。
  法制日报社所属的几经改革以新面孔出世的《法人》杂志社总编张新庆先生认为,法制传媒要深入经济领域。
  他说,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一系列具体问题上,比如国企产权改革、上市公司监管、金融企业管理、民营经济权益等等方面,缺少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企业家忽视法律是普遍现象。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多种所有制共同存在与竞争,各种产权不断明晰之后,已经属于不同的群体。社会利益的多元性已经成了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市场经济中的利益群体争取自身的效益最大化,是应该预料之中的事,代表各种利益团体的人群自然要想尽办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因此,某些利益团体同新闻媒体形成特殊关系,试图影响某些政策的走向,甚至左右民众的社会意见和消费行为。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