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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修改5部规章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1-16 浏览数:538

法制网112日讯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其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11日起施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删去第26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将第63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删去第8条第(二)项和第20条第(二)项(1)中的冻结。删去第27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将第43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将第43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将第46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第36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将第40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删去第71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记者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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