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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租客因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可以找房东分担吗?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722

29日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东法院网》权威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第六点明确指出:“应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由此可见,租客不能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可以找房东协商,按照公平原则要求分担,但应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所致;

2、必须已达到合同不能履行或对租客权益已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3、租赁合同就此类情况无特别约定,如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

另外,笔者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租客,为证明您是足够善意的租客,在发生上述重大损失后,应首先根据上述通告的要求找您的房东充分、友好地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先尽全力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固定好损失重大以及与已履行与房东协商义务的证据,方可适时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作者:龙华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