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
发布时间:2010-07-02 浏览数:855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陈菲)7月1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
医疗纠纷、校园安全、网络侵权、产品缺陷……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每一条款都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它的施行,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能否解开百姓的维权“困局”?这些都令人期待。
“同命同价”原则确立 “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同命不同价”,这个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平等事实,多年来一直刺伤着人们的心。
今后这种现象将有望改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生命本无价,赔偿有标准。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收入标准。这样的赔偿标准因将生命人为地划出高低贵贱而备受质疑。
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讲解国内外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时表示,死亡赔偿“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这一表态在当时透露了“同命同价”立法的曙光。
有关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的最终出台,反映了社会进步,彰显了生命的平等和尊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同时也有专家指出,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说明法律基于现实仍留有空间,社会仍将为追求平等不断努力。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获赔之路将不再遥远
女大学生在超市遭遇搜身,残疾人坐轮椅进超市被拒,因医疗机构误诊当了两年多艾滋病患者……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尽管没有造成财产损害,但造成了精神损害。过去面对这样的案例,司法操作难度重重。
侵权责任法成为我国首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是警戒和教育,这一规定将减少损害他人人身权益行为的发生。
有关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不仅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增加了对保护“荣誉权”的规定,尽最大限度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还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法律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进一步为人们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创造了条件。
加大校园安保责任 护航孩子的安全成长
近3个月来,福建南平校园悲剧的恐惧尚未散去,广西合浦、广东雷州、江苏泰兴、山东潍坊、陕西南郑等地接连发生六七起恶性校园暴力案件,造成许多孩子无辜伤亡。
谁来护航孩子们的成长?侵权责任法对此给予重视,就学校伤害事故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外人进入校内侵权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对此,法律在强调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应该全力控制和防范校外致害因素进入校内,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针对学生在学校门口受伤害的情形,参与法律起草的法学专家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说,法律强调“学习、生活期间”,而没有仅仅限制在“校园内”,这意味着如果学生在校园门口仍然是学习、生活的话,学校仍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说,针对校园安全,法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学校,将促使学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