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上海法院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04-11-26 浏览数:772

  本报讯 (通讯员高远记者刘建)今后在上海打行政诉讼官司多了一条"便捷通道":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可以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法院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制定了《关于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

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该意见规定,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原则、便民原则和积极稳妥原则。行政案件简便审的适用范围包括:初步审查可能程序驳回的案件;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案件;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征收案件;诉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等程序性的不作为行政案件;原告在诉状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不涉及法律层级效力问题的法律适用或对执法程序有异议的案件;经过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求偿数额较小的行政赔偿案件;不服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不服查封、扣押、冻结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进行简便程序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按照规定,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一般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一次开庭审结。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再适用简便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及时转为普通审理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适用简便程序当庭宣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裁判后七日内送达判决书。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