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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02-02 浏览数:714

中广网21日电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今天(1日)起施行。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条例》细化、完善了有关规定。今后,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条例》还要求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这些细化非常重要。

任建明:招标投标法实行多年,但是我们在招投标环节发生问题的概率还是比较高,就是在一些关键环节方面规定的不够细。《条例》在一些细节方面有很重要的进展。比如说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有邀请招标,原来只说有这么两种方式,这次《条例》在邀请招标方面,什么情况下是符合邀请招标的有明确规定,而且要有有关单位的审批,要有监督单位的参与,不是你招标人自己说的算。

《条例》还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任建明认为以此为依据,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对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全局具有重大意义:

任建明:根据最近几年的统计,全国每年做出刑事判决的腐败犯罪基本上有三分之一发生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方面,所以如果我们这一方面的制度能够修补完善的话,对我们整个的反腐倡廉作用和意义是很大的。

本文来源于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