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出台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将受处罚 构成�br
发布时间:2002-11-01 浏览数:1,668
广州市政府出台规定,要求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从2003年1月1日起,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事权、财权、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开了政府以政令形式强制公开政务的先河。 广州市政府近日公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法律监督、责任等做出具体规范。 《规定》中明确必须公开的政府的信息,几乎包括了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内容。具体为: ———事权信息: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府机构设置、职能与设定依据;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承诺办理的事项和完成情况等。 ———财权信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 ———人事权信息: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选拔人员、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等。 《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公开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是谁,决定的程序、依据、理由和结果以及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公开其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途径及处理办法等。 《规定》同时就维护公务员对机关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政权机关必须内部公开那些虽然与公众利益无关,但与公务员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如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等。 《规定》还设立了预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发布各种政策、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围绕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各界人士进行讨论、论证,或举行听证会。 《规定》明确指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时则以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利益平衡和不收费”为原则,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信息外,市民和组织有权申请了解本应公开但却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如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经查实,故意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将受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公开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记者 林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