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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599

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律协通[2008]41号


各律师事务所:


   2008年5月10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律协联系。


附件: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管理办法


(2008年5月10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青年律师的执业成长,鼓励青年律师独立办理公益案件,为我市律师行业培养后继储备人才,促进律师行业可持续性发展,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设立青年律师执业扶助专项基金。为保证该项基金正确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律协在本会会费账户中设立“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扶助基金的使用坚持“扶持青年、扶助公益、量入为出、公平公开”的原则,基金的使用幅度以年度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扶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扶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5名成员构成,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办法推举产生。


   第五条  扶助基金管理管委会由如下成员构成:市律协常务理事1名、民事业务委员会、劳动法委员会及婚姻法委员会各推荐1名主任或副主任、理事1名。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常务理事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内部推举产生。


第三章   基金来源与财务制度


   第六条  扶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由广州市律师协会每年从上一年度结余会费中拨付,拨付比例为20%。若上一年度会费没有结余或结余会费按比例拨付后扶助基金余额仍不足50万元的,从本年度会费中拨付补足;


   (二)   鼓励和接受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自愿捐赠;


   (三)   接受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及机构赞助;


   (四)   上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


   第七条  扶助基金由市律协财务部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上年度结余的自动转入次年度的基金额度。


   (基金年度为上一公历年4月1日至下一公历年3月30日)。


   第八条  基金根据实际审核合格的扶助案件所需额度按实发放,实施年度总量控制。


   如果当年(即基金年度)扶助基金总额已经用完,在获得新的基金来源之前,律协秘书处将不再受理当年扶助申请,而管委会与常务理事会亦不再在同一年度作出给予扶助补贴决定。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助对象为本注册年度在市律协注册执业的专职律师,不包括兼职、公职、法援、公司律师,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执业年限在3周年(含本数)以下;


   (二)   年龄在30周岁(含本数)以下。


   第十条  青年律师在下述公益性诉讼案件中为受害者一方的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扶助基金:


   (一)劳动法律关系。在工伤事故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劳动者一方的。


   (二)人格权纠纷类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人身自由权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扶养费纠纷;


   3.赡养费纠纷。


   (四)所有权纠纷


   1.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五)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产品质量导致未成年人或者特困户损害赔偿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2)水污染侵权纠纷;


   (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7.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8.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六)虽非上述案件范围,但明显属于公益性案件,律师的法律服务使不特定的公民主体中因该案结果实际受益的。


   (七)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当补贴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如已获得法律援助,则不属本基金扶助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扶助基金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对象;


   (二)申请补贴的案件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案件范围;


   (三)申请人所代理的当事人主要权利主张得到了支持或者实现;


   (四)申请人所代理的当事人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确有困难,导致委托合同约定律师全部收费低于3000元(不含本数)的,或者虽然委托合同约定高于3000元(含本数),但结案后满180天,经申请人所在律师所催告,委托人实际交纳的律师费仍低于3000元的。


   (五)已经完成委托合同事项,取得结案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决、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实现权利主张的收条、收据、保证书、承诺文件或者证明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的其他依据)。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扶助条件的申请人,可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书面提出扶助申请。扶助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


   (三)案件委托合同书及经当事人签收律师费发票的记录、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代理词、谈判记录、当事人书面证明或者其他证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材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结案依据;


   (四)委托人无力按照正常标准交纳律师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减免律师费申请、单位或者居委的证明等);


   (五)管委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应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经市律协核对正本后,均可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  扶助基金的申请,应在案件结案后90天内向管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市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接收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于收到扶助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根据本办法就是否给予扶助基金补贴作出决议。不予补贴的决定应当简单说明理由。


   管委会审核期间,对存疑的申请案可以要求申请人就管委会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管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答复情况,于收到答复后30日内对该申请案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管委会作出的不予补贴的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常务理事会应于下次开会时,将当期复议申请一并讨论作出终局决定,并通知管委会与申请人。


   第十六条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管委会决定不予补贴的,申请人可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补足资料再申请一次。该补充申请,不再受第十三条90日时效限制。


   第十七条  管委会对扶助基金的审批决定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常务理事会对复议的决定适用常务理事会的表决机制。


   第十八条  任何基于本规定而产生的决定、通知等文件,送达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视为有效送达。


第七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九条  管委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的给予扶助基金补贴的生效决定,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反馈给管委会。


   第二十条  扶助基金的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件人民币1000元。对社会效果特别明显,为行业赢得重大荣誉的扶助个案,经管委会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酌情增加。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同意给予扶助基金补贴的决定,应在市律协网站中公示15天,方便会员进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则决定生效执行;如有异议,则异议案件将由常务理事会最后审议决定,并将审核决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每年应将扶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作出给予扶助基金补贴的决定后,发现申请人采取伪造证据、虚构案件、阴阳合同、私下收费及其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管委会有权撤销扶助决定,追回已发放基金,并永远禁止该申请人申请本项扶助基金,同时根据情节建议纪律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如果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参与上述弄虚作假,则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已发放基金的归还负有连带责任,纪律委员会在处理该项违纪案件时,可以对律师事务所一并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