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研究WTO规则充分参与新回合谈判
发布时间:2004-01-09 浏览数:631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正式签署是我国政府在“一国两制”、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经济一体化方面的重大举措。但是,我们仍然还面临着如何积极参与WTO新规则制定、进一步履行“入世”承诺、推行“一国四席”下的经济一体化等诸多挑战,明确总体思路以迎接挑战具有相当现实意义。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当进一步联合和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整体谈判实力,要求新的WTO规则根据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来设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例外规定,并享有相应的待遇。举例而言,尽力减少发达国家成员对农产品的补贴,降低其农产品关税,对于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农产品出口具有很强现实意义。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参与多边贸易制度,在开放本国市场的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做出相应让步,特别是诸如在纺织品、鞋具、服务、服装、玩具等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进一步要求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值得关注的是,发展中国家在新规则规章草拟过程中充分考虑自身履行承诺以及行使相应权利(例如竞争法相关权利)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具备,此外,还应当注意到,应当慎重地做出决定,尽量避免重蹈过去由于TRIPS协议而受到相当不利影响的覆辙。 当前,也出现了一些其他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例如,WTO背景下的竞争法问题,在现实经济中,国际和出口卡特尔等并没有存在可能,而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竞争法律规则。因此,虽然具有争议但却非常重要的是,如何在WTO层面规制这些由竞争法调整的行为,如何完善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同时减少对民族工业发展的影响,以便为包括我国在内发展中国家实际上能更好地开拓市场并从贸易自由化中获得更多益处。 综上,在涉及货物、服务、技术、资本国际流动等诸多领域的WTO背景下,应当在充分研究分析WTO规则与我国国情基础上,积极进行新探索,定身打造适合我国发展需要的WTO行动战略与战术。(赵学清)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