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努力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
发布时间:2004-09-02 浏览数:807
——写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
潘俊星
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我们理应对仲裁的定位与作为有一番新的认识、新的感悟,以更好地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
一部仲裁法将一种全新的仲裁理念、仲裁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它所体现的自愿原则、独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高效、灵活、公正、平和、成本低廉、实用方便等特点,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廓清了仲裁法律制度的本义,实现了仲裁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满足了市场主体解决纠纷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解决争议的新方式、新理念,催生出超越法律制度本身价值的社会影响,使仲裁的定位在其本体的基础上得以有效延伸。具体表现为:仲裁已不仅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它是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社会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市场经济的助推器,维权者的掌中宝。
上述价值定位及选择所衍生的多种社会表现形态,极大地拓展了仲裁的社会功能与综合价值效应,使仲裁的定位转化为一种社会定位。我们应从一个新的高度、新的视角审视仲裁制度,发掘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制度,穷尽仲裁制度的功效,提升仲裁制度品位。
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同时,无论从自身价值层面,还是社会认识层面都存在明显的缺位现象。这种缺位现象直接影响仲裁的生存状态与发展速度,影响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必须积极作为,使之调整复位。
首先,应体现仲裁的品格特点。仲裁应建立起独立的价值体系以及与价值目标相应的实现方式。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点,不断丰富其表现形态和人文内涵,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主体解决纠纷的多种需求。使之成为一种品质优越、特色突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这一宝贵的司法资源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一总体目标下,还应着力塑造仲裁人格。这种仲裁人格既要体现国际规范,又要融入中国特色,兼融并蓄,博采众长,适用广泛,以柔取胜。在为民众服务中体现一个“诚”;在指导思想上追求一个“公”;在庭审方式上探寻一个“活”;在工作作风上要求一个“正”;在仲裁质量上实现一个“优”。这种仲裁人格追求,将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执法境界,展示仲裁的神奇魅力,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使仲裁的发展与时代精神和社会需求相吻合,以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
其次,要不断开掘仲裁的社会功能。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性能的优劣、应用的成效最终要体现在社会功能的实现上。社会功能的开掘,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优化,也有利用法律价值的实现。就仲裁的社会功能而言,一是调整其应用范畴。要不断扩大仲裁的社会需求和社会履盖面,使这种先进的法律文化能惠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二是调整其专业深度。在广泛运用的同时,仲裁还应发挥其专业化优势,不仅要研究民商事纠纷的普遍规律,而且对不同类别的民商事纠纷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组成专业化的仲裁庭,满足市场主体的专业性需求,确立其权威地位。三是调整其应用方式。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但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市场主体的要求则是多方面的。除了多样化的纠纷类别和解决方式外,有时还会有一些超越仲裁一般功能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放思想,深化对仲裁的理解,不断丰富仲裁实践,将仲裁的功能与用途发挥到市场所需要的程度。譬如,组织仲裁的前置性调解,对事实清楚且双方均认可的案件进行确权,开展仲裁法律咨询等。这些都是仲裁可以触及的领域和空间,而且更能体现仲裁便捷、灵活、尊重自主意愿的特点。我们应积极探索仲裁的新领域、新空间,提高仲裁资源的可利用率。
其三,要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市场力量是仲裁发展的核心。仲裁协议管辖的特点,决定了仲裁的生存发展,必须依托市场力量,必须接受市场法则的检验。仲裁凸现品格特点,开掘社会功能的目的在于激活市场,借助市场力量促进仲裁的发展。仲裁源于市场,依赖市场,又归于市场。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强化服务功能,探索市场化途径。要通过主动推行、品质验证等多种方式获得市场的认同,提高仲裁的市场化水平。
仲裁定位与作为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定位是作为的前提和保障,作为是定位的目的和实现方式。我们应努力探索仲裁的特点、规律,充分认识仲裁的本质特性,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仲裁权于仲裁服务之中,努力做到仲裁程序公正,仲裁结果公平,仲裁过程便捷,仲裁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与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得更加人性。从而激活仲裁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
(作者为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