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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商业保险投保/赔付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数:2,648

为帮助广大保险消费者了解和理解商业保险投保和理赔,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法律事务部,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起的商业保险理赔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和汇总,编写了《新冠肺炎疫情商业保险投保/赔付指引》,以促进保险主体构建和谐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积极预防和妥善应对各类保险争议。

本指引所提供的分析意见和解答不作为法律服务中的律师意见,仅供参考。如需具体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方案,请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法律事务部的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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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问:投保人已经移交投保单并缴纳了保费,因疫情原因未取得保险单等书面保险凭证或接受电话回访,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投保人已经提交投保单并缴纳了保费后原则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保险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条件。另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保险合同成立后,无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或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这都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合同相对人的附属义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不因此影响到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

作为保险消费者,若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取得保险单或者电话回访,从合同审慎注意义务角度,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联络方式与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进行联系,了解具体的情况。

问:投保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未缴纳或仅缴纳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

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然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法》第13条第3款)。因此,在没有约定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成立并生效,其效力并不受是否缴纳保险费的影响。换言之,除非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即使投保人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仍生效,保险人也应承担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97条规定“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对于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因疫情影响而迟延缴纳后期保险费的,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这一条是规定在《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章节中。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它的缴费期限比较长,投保人的缴费压力过多,约定了可以进行分期缴费。投保人,如若过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缴费期之后的宽限期,倘若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将会中止。对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支付责任。当然,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依照《保险法》第37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对于财产保险,它的保险期限短,一般是一个合同年度,或者某个项目时间起止时间点,相对人寿保险缴费跨度没这么长。但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97条规定“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该条款没有说明分期缴纳财产保险费,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问: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子女进行投保,父母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残疾或者死亡了,家庭出现了变故,被保险人只是未成年子女,未来也没办法去缴纳这笔保险费,怎么办?

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个概念,叫做保费豁免。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当然这也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提前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费豁免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出现了约定情形下的豁免,二是被保险人出现约定情形的豁免。无论是哪种情形下的豁免,免除的仅是投保人对保险费的未来缴费义务。

当然若不具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豁免情形的,其实还是一种方式就是减额交清,简称“减保”,是指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继续保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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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种。

从疫情爆发开始,各保险公司,针对新冠病毒导致的保险事故,提出了免等待期、理赔绿通等服务。而且,确实有很多朋友担忧因医疗资源紧缺,带来暂时无法收治的问题,关心着商业保险在疫情期间,相关治疗和商业保险的理赔政策。

问: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没钱治疗怎么办?

2020120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中,明确规定的是“强制治疗”。我国政府已经规定,一旦得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要执行强制治疗,就是即使你没钱治,国家都会给你治,一切药物无论是否自费都能够按医保报销,需要患者个人自费的部分极少。医院方在这场战役中只需要往前冲,国家会做我们的坚强后盾。

问:不幸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国家基本会全部承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但一旦得病,家庭收入减少,开支迅速增加,若留有后遗症,或无法继续工作,还需要后续长期的护理和治疗。除了由财政兜底的特殊医保政策之外,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哪些医疗保障?

国家虽然能保证基本治疗费用,但不会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住宿费、营养费等开销。如果病情加重,导致家里顶梁柱死亡,或者即使治愈,留下了无法恢复的后遗症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等。这个时候,家属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来面对这样的不幸和未来大量的经济支出。比如并发症、身故赔偿、误工损失以及后遗症的治疗等,这就需要商业保险来给予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确诊新型肺炎,商业重疾险、寿险和商业医疗险会发挥后续作用的。有了国家兜底,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

1、人寿保险:人寿险的理赔条件,一般是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的身故或全残。无论定期寿险还是终身寿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是相同的。大部分寿险的免责条款中不包含对传染病的限制,没有把肺炎(传染病)死亡/全残排除在外的,因此,如果因为新冠肺炎导致身故或全残,就可赔付。所以如果被保人不幸感染此次病毒,并达到理赔条件,可以正常申请理赔。目前为止,部分保险公司已有身故赔付案例了。另外死亡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让家人可以继续生活为目的,提供财务上的补偿,对本次疫情没有直接意义。

2、健康险:健康险中,又称“疾病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身体出现疾病时,由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支付范围涵盖医疗费用、收入损失、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等。具体我们可以根据各自投保时的保险险种加以区分。

1)重疾险:一般是以被保险人罹患某一种合同约定疾病的程度、或使用了某一种约定疗法、或者达到某种约定状态,作为赔偿条件的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只赔保险合同里约定的疾病并且要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此次新冠肺炎,作为新发现疾病,并不在25种标准定义的重疾范围之内,也不在现存的重疾险产品所约定的疾病之内,所以即便确诊也是无法获赔的。

但是,由肺炎所造成的终末期肺病或者终末期疾病状态是包括在重疾险的保障内,如果后期产生严重的后遗症,也可能在其中。国家卫健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已提到,新型肺炎的患者会引起相关并发症,譬如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呼吸功能衰竭、休克、甚至是器官衰竭等等情况。因此罹患重疾,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条件的,可以在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内获得赔偿。举个例子,如果感染者因此次肺炎陷入深度昏迷,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情况,符合重疾险中的条款约定情况,就可以理赔。具体哪些症状能理赔,还是要看大家各自购买的重疾险中,对相关疾病的理赔标准是如何制定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如果是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如果患者因为这次疫情不幸去世,重疾险就会按照身故赔偿的方案给付理赔金。

很多消费者还担心,用了新诊断标准确定的疾病是否能赔偿呢?其实2019121日起施行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23条已经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所以,达到状态要求的患者,可以获得赔偿。

重疾险这笔理赔保险金,可以作为患者的康复费、营养费,也可以补偿患者在疾病治疗期间的收入损失。

2)医疗险:是健康险中的一种,包括医疗费用险与医疗津贴险。医疗费用险是报销性质的,主要用于报销患者在治疗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或手术治疗,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报销,一般实报实销,所获得赔偿不能超过实际费用/保险金额上限。部分医疗险也包括住院补贴(津贴)型责任,它的赔偿计数方式,一般是按照住院天数进行赔付。

前面也说了,国家会承包这次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所有治疗费用,所以医疗费用险在前期治疗中其实暂时用不上。不过有些例外情况,比如有些患者因为缺乏条件,暂时没有被统计入疑似病例,这些统计数据之外的人,所产生的花费都要自己掏。即便是确诊患者,也会存在部分费用需要自己付费的情况,这部分费用国家没有覆盖,那就可以通过商业医疗险报销。一般医疗保险合同都规定,住院前后一定时间内,因为住院原因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在报销范畴。其次,特定营养药剂费用,以院外购买白蛋白为例,绝大多数医疗报销保险不赔偿,不过个别公司条款规定,因“病情需要可以赔偿,或者通过宽容理赔获得。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医院内短缺的药品,持医生标注院内短缺字样的处方笺在院外购买是否在保障范围之内,最好事先与保险公司确定。

产生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如果医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达到了住院等合同规定的医疗行为标准,可以报销。现各家保险公司针对疫情的应急服务和承诺很多,大家要注意留意,当然如果保险公司的承诺可不因为本次疫情确诊做为拒绝续保条件就更完美了。

从长远来看,疫情过后人体免疫力有待提高的过渡期,也需要医疗保险提供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险中有免责部分,有的保险公司的医疗险条款就明确把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列入责任免除。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也就是说,依照上述条款,是不予赔付的。

部分重疾险也设置了轻症理赔的条款,针对与肺炎相关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如一侧肺切除、中度昏迷(用呼吸机或其他生命维持系统维持超过48小时但不超过96小时的)、早期呼吸功能衰竭等情形,也可以按照重疾险中的轻症来索赔。

被保险人可密切关注保险监管机构的理赔政策。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于23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目前各家保险机构亦出台了相关应急措施,启动紧急理赔应急机制,开启绿色理赔通道。在此背景下,购买了疾病险、医疗险的新型肺炎患者有望得到更好的赔付。

3、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只有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意外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此次新冠肺炎属于疾病,虽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要件,但是欠缺非疾病的要件。因此无论是住院还是不幸身故,其实都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情况,不能获得意外险的赔偿(除保险公司特殊约定外)。如果患者购买的是包含猝死责任的意外险,可具体依照保险公司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中的“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文件精神,我们要注意各家保险公司是否有类似扩展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的理赔尺度或许亦可能会有所放松。

问:在异地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或感染后在非指定医院就诊,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12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针对疑似患者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问题,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就已经提到“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国家医保局已决定对确诊和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并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格式条款中关于“定点医院和医保标准”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经保险公司进行提示、明确说明且投保人确认后生效,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保险人可以拒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险人原则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因此被保险人须就其因紧急情况未能在约定的机构进行医疗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新型肺炎导致的损害,若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则需判断新型肺炎的爆发是否属于紧急情况。针对此次新型肺炎疫情,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实行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不可谓不紧急,因此应当为紧急情况。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取消了此类疾病的“定点医院限制”,建立了理赔绿色通道,如:“客户无论是否接受定点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承担保险责任”“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客户,可就近就诊,不受条款约定的医院级别限制,确保客户及时接受医疗服务”“对于经各疾控中心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客户,取消治疗医院等级限制”“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救治取消定点医院限制”等。具体可参考各家保险的对外公开承诺。保险公司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入紧急救治的理赔范围,不仅仅是在大环境下从公司经营策略上支持全民防疫,其在法律框架内也属于应当之举。

问:正在国外旅游而感染了疫情或者取消了假期出行计划,所购买的旅行保险是否可以赔付?

旅行保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是针对出国旅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除疾病、外科手术、自杀、战事变乱、职业性运动竞赛与故意行为外)所导致的一切意外死伤事故所做的保障,主要是保障旅游安全。

该险负责补偿的损失主要是:人身意外 (死亡或永久性伤残) 的给付金;医疗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尸体运送费、丧葬费等; 因个人无法控制的某些原因,如死亡、疾病、怀孕、失业、意外事故、法院传讯等被迫取消或缩短假期的损失,如定金的损失等;行李、个人物品及金钱的丢失;个人责任;住院费用;行李迟到引起的额外费用;因交通中断造成的旅行中断引起的额外费用;旅行延迟12小时以上的补偿;旅行社倒闭造成的损失;对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的不方便的补偿;丢失护照的费用等。如果购买了比较全面的旅行险,在旅行期间突发疾病,可以赔付有关医药费、住院津贴、身故或全残赔偿金。另外,旅行开始前或者旅行已经开始,因此次疫情取消或变更旅行,退定旅行团,酒店,机票等会产生退订费用损失,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费用补偿。

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这满足了启动旅行险中旅行取消保障的前提条件之一(突发传染病),但一般保单有旅行开始之前7天内及旅行中取消的时间规定。比如国内某财产保险公司旅行取消保障内容约定,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在旅行出发地、目的地,发生暴动、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级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或者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雇员罢工。

问:之前我投保主险中附加了短期的健康险,这次不幸感染了新型肺炎,在后期续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再给我续保了?

续保是保险合同期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或重新办理保险手续的行为。续保其实是一种新的保险合同关系的建立。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对到期后的保险合同,是否续保或者如何续保,双方均具有选择权、决定权。但是保险合同中约定是保证续保的,到期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具体的要看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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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问: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属于雇主责任险或工伤责任险赔付的范畴。

除此之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因此,无论员工什么时候因什么原因得什么病,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直接死亡或发生不适送往医院48小时之内死亡,则属于视同工伤。新冠肺炎属于疾病的一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也可得到雇主责任险的赔付。

在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下,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但是用人单位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存在管理过失,进而导致员工不幸染病,可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一定责任比例的民事赔偿。用人单位应依法做好劳动者保护措施,比如宣传防护要求、每日测量记录员工体温、发放N95口罩,在工作场所消毒、隔离高危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员工食堂和宿舍(包吃包住)的用人单位,如果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导致员工在非上班时间患病,也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建议】随着时间推移,大面积复工在即,很多企业难以完全做到防护要求,如有员工不慎在工作场所交叉感染,不仅影响企业生产,还将面临员工的索赔风险。即使员工未发生死亡,该名员工及同一工作场所内的多名员工隔离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损失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笔巨大开销。用人单位应依法做好对劳动者的相关保护措施,

根据银保监委《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分析已有的保险产品,对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要及时推出,有效提供保险供给”。我们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可对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新冠肺炎责任,设计合理方案。对于此次新冠肺炎来说,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局限于某员工确诊才赔付的传统做法,更要关注其他未确诊但因故被隔离14天的密切接触相关员工的误工损失问题。只有充分研究客户风险在哪里,才能有效转嫁企业法律责任风险,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发挥好保险的社会功能。

问: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延迟复工、被隔离,营业中断,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春节假期已经结束,但目前新型肺炎疫情特别严峻。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广东省政府也颁布了《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部分企业无法复工,停业持续期间营业中断可能会导致销售额锐减。

企业复工后也可能面临在营业场所发现员工或客户被确诊感染新型肺炎而再次关闭营业场所的风险。购买了附加承保营业中断保险或利润损失保险的企业,如果财产险保单附加了传染病扩展条款。若因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政府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关闭或隔离导致的承保范围内损失,可获得合同约定的赔偿。不同保险公司的传染病条款可能有不同的约定和措辞,对于一些大型的客户,保险公司亦会差异化定制条款以满足大型客户的特殊风险转移需求,比如有某些企业购买的保险条款将传染病爆发后营业场所按政府要求关闭列为承保范围的。此外该条款还会涉及传染病定义范围,赔偿期限约定,赔偿限额等,需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问:因疫情,运输途中的货物因地方封城、封路,交通阻塞而不能及时运抵,变质,货物运输险能赔偿吗?

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自武汉“封城”以来,各地区也自发开始“封村”“封路”甚至“封小区”,虽然政府交通部门也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若因封城、封路运输的货物变质等,这不属于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在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国内货物运输险中,一般将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排除在保险标的范围。在除外责任条款中,也约定凡属保险货物本身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善、市价跌落以及因运输延迟、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为保障老百姓“菜篮子”的日常所需,各地交管部门给运输蔬菜的车辆都开通了“绿色通道”。130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已经联和下发了《关于确保“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各地要坚决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要求,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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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问: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下,发生保险事故如何报险

目前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的确会加大财产保险事故真实性的核查难度。《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远程查勘,同时也必应提醒客户承诺事故真实,协助保险公司减小核查难度,从而实现快速、全面理赔。

如果被保险人一旦出现与新冠肺炎相似的症状,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在及时就医的同时,都应当第一时间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这次疫情,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已经开启了理赔绿色通道。

第一步,报案。

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案。同时保险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APP通常都有在线理赔通道。

第二步,提供材料。

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指引,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明、确诊资料、受益人的姓名、银行卡号等。

如果涉及死亡,需要提供死亡证明书并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致死。

目前,大多数险均开通了绿色通道,对于所需理赔材料将会减免。

第三步,保险公司审核及赔付。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对符合赔付条件的进行赔偿,结案。

如果发生理赔争议,消费者可拨打全国统一投诉维权热线——12378,对理赔结果进行投诉。



(作者:黄罗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