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如何体现人性化
发布时间:2004-03-29 浏览数:1,141
据报道,北京一家法院出台规定,在审限允许的情况下,不在当事人生日的当天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宣判。法院有关同志解释,如此规定是为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法院这样一个一直被人视作冷冰冰的地方,能够如此细致地体察人的心理需要,的确让人感动。但是在感动的同时,还有一些更重要的东西需要我们深入地体会。 近年来,“人性化”一词已成为人们使用频率较高的名词之一,它以最快的速度深入人心,改变着人们对众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尊重人、善待人、关怀人、理解人的人本主义思维方式和行为理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并在我们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以及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被人们努力地践行。毫无疑问,在人性化的浪潮冲击下,受到震动最大的是我们的行政理念和法律理念,它是对长期以来,忽视人的需要的行政和司法观的一场革命。 但是,在我们日益强调人性化的今天,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人性化是一种理念、一种思维方式,而不是一个鼓动人的“口号”,一种表面的形式。司法的人性化,司法对人的尊重,对人价值和尊严的认可,应该体现在司法对人真实的、公平无歧视的对待上,而不仅仅是一种表面的、廉价的“关怀”上。一个当事人走进法院,他最大的需要就是公平,而一个法庭所能给人的最大尊重也就是公平。法院可以为当事人设置咖啡厅、休息室,但当事人走进法院却不是为了喝咖啡和休息,而是为了寻找公平,如果他想享受,街边的酒吧更合适。法院也可以因为当事人的生日而延期审理活动,但是如果在他生日的第二天得到的是不公平,依然是对他最大的伤害。 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强调人性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宣扬和保护人的权利,法院在这一点上起着其他任何机构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有越来越多的法院能够接受人性化的理念,并认识到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体现人性化的需要,无论如何都是值得庆幸的大好事,这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但是,人性化不应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上,让人们从司法活动中真正体验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才是最重要的。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