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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范著作权纠纷审理

发布时间:2002-11-07 浏览数:1,1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解释,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