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张林春、汪利民建议: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03-03-11 浏览数:1,122
(记者 李 飞)党的十六大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次“两会”不少人大代表提及了人民法院因经费困难制约审判的无奈局面。他们呼吁,必须改变现有的分级管理的财政经费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助于保障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现的财政经费制度。 人大代表、贵州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林春对记者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愈加繁重。但是,执法条件不完备,特别是经费保障机制和经费困难已经成为制约审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张代表认为,经费困难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影响。目前,由于地方各级法院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支付,在客观上难以避免一些法院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依赖。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有的政府在败诉之后,不给法院工资款,或将已决定拨付的款项予以冻结的事件屡有发生。一些掌握财、物权力的个人和有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将人民法院视为地方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动辄给法院“发指示”、“下任务”。而一些法院由于经费上的依赖关系,缺乏抵制这些干预的能力,比较容易导致审判工作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在本质上都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管理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 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则认为经费难以保障,法官队伍建设受到很大制约。他介绍说,由于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完全来源于同级政府财政,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好坏,直接影响到法院的经费能否到位。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经费不足现象十分突出,甚至有的地方长期拖欠法院工作人员工资。由于经费严重不足,造成许多法院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对法官的业务培训也不能正常开展,严重制约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目标的实现。 对于人民法院经费困难,社会各界都有所了解,他们纷纷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政协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指出,审判法庭等基本建设,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活动的场所,是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也是维护法制权威、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烈对人民法院的基本执法条件建设落后颇为了解。他说,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政府列入计划、投资建设法院审判设施。不少地方由于财政紧张等各种原因,计划已被批准,但经费不落实,法院只好自筹资金,从而造成有的法院违规使用诉讼经费进行建设,更多的法院负债建设。这对法院改善执法条件极为不利,也损害了法院应有的权威形象。 人大代表张林春、汪利民就法院的经费保障制度提出了议案、建议。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根据法院审判工作性质和特点,人大代表建议对法院经费现行财政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两级保障体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门研究具体方案,尽早落实。 具体建议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预算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基础建设经费、审判津贴等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预算,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基础建设经费、审判津贴等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预算方案,报省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纳入中央财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全部纳入省级财政管理。 4.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贫困地区人民法院的补贴预算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按照预算方案对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经费、贫困地区法院补贴预算经费进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6.人民法院经费应当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