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亭村杨杨律师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数:4,004

       2018年 6月7 日下午,村民黎某从自家出发,经过苏某门口时,被苏某豢养的狗只冲出来吓到,遂用手中的竹棍进行自卫。苏某看到后,以为黎某打自己的狗只,遂走过去与黎某进行理论,并试图将黎某手中的竹棍夺下来,但遭到黎某的拒绝。接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黎某将苏某推倒,并导致苏某的头部受伤。苏某起身后,用手狠抓住黎某的左上肢,并用手去咬,导致黎某的左上肢受伤。两人的伤情皆为轻微伤。

       6月8日下午,他们来到沙亭村杨杨律师调解工作室,请求杨杨律师进行调解。杨杨律师与沙亭村杨杨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具体过程如下:

       一、要求冲突双方冷静,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苏某和黎某刚进入调解工作室的时候,都急着指责对方的过错,而且声音越来越大,影响杨律师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杨律师要求她们必须冷静下来,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陈述该事情发生的经过。通过仔细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杨律师基本查明了双方发生冲突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说理,为成功调解营造共识

       首先,杨律师与苏某进行单独沟通,明确告知其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如因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需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他人进行赔偿。苏某饲养的狗只在黎某经过其门口的时候冲出来,客观上已经对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苏某作为狗只的饲养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另外,当其与黎某发生纠纷时,自身不够冷静,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苏某还用口咬对方的左上肢致使对方受到轻微伤。这些都是苏某的过错表现。针对杨律师提出的分析意见,苏某表示同意并愿意向对方道歉。

       其次,杨律师与黎某进行沟通,先肯定其面对苏某的狗只冲过来的时候采用竹棍进行自卫是合法的,遗憾的是,当其与苏某产生纠纷的时候,未能做到冷静,并用力将苏海琼的推倒,导致对方的头部撞到墙体受伤。对于该损害结果,黎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通过杨律师的分析,黎某也承认自己处理事情比较冲动,也愿意向对方道歉。

       通过杨律师的背靠背说理,双方当事人对该案件事实更加清晰了,特别是明确了自身对该案件的发生和后果存在的过错,且愿意向对方道歉,为成功调解营造了很多的共识。

       三、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通过背靠背的说理后,杨律师感到双方当事人对处理该纠纷的共识非常一致了,因此,杨律师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坦诚交流。双方当事人充分意识到之所以发生纠纷,皆因为狗主未能履行好管理职责有关。今后,各方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自己饲养的狗只不得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同时减少饲养狗只的数量。双方都愿意向对方道歉。

       看到时机成熟,杨律师草拟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他们均表示今后一定会依照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苏某与黎某都满意地离开了杨杨律师调解工作室,他们对杨律师的调解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杨杨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