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出台新举措规范再审诉讼
发布时间:2004-10-14 浏览数:99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实施了《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申请再审的主体和期限、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裁定立案再审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六类案件45种情形可进入再审程序。一是原审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包括13种情形,如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违反管辖规定,但当事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等。二是刑事案件中,原生效裁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者行为结果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相互矛盾;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等。三是民事案件中,原生效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原生效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等。四是行政案件中,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可能推翻原生效裁判;原生效裁判依据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生效裁判的主要证据可能系伪造、变造、虚假或者取得不合法;原生效裁判采信证据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能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错误等。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六是原生效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当事人因此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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