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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 六大法律问题亟待破解

发布时间:2002-12-10 浏览数:757

  记者 谢远东   “不在乎钱的雇员你会不会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12月8日在“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高级论坛”上劈头一个问题,让台下的老板们一愣。   “公用事业原来的运营机构就是一个不在乎钱的雇员,因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现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个世界潮流,就是因为民营化这个雇员在乎钱,可以形成激励机制,可以给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可以使政府减轻负担。但民营化的良性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来保障。”   来自亚洲银行、天则经济研究所、德国维藤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的茅于轼、张维迎、毛寿龙、周汉华、汤敏等著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出席论坛。与会的专家认为,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以下六个具体法律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城市公用事业的范围要明确。现在各地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管理范围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将信息服务也列入公用范围,因为公用事业享有普通企业得不到的优厚政策支持。将一般商业企业与城市供水企业等公用机构等同视之,就是人为赋予特权,这其实是一种变相腐败交易。   ———公用事业民营化程序要公正。目前,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协议达成的方式居多。这种形式的好处是交易成本低,但也往往会出现一个项目上马,一大批官员落马的现象。学者们主张,公用民营达成方式应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政府规制的体制与手段要依法健全。公用民营,谁来管?怎样管?实行综合统一管制,还是单一的专业化管理?在目前的行业结构下,很容易形成分业管制的格局,但这种体制的政出多门、管制冲突等矛盾不容忽视。监管手段应形成机制,采取依法形式,抛弃“运动式”的检查方式监管。   ———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安全性要靠法律保障。原有的公用事业机构规模大、历史久,给百姓可靠的安全感。民营化过程中,要注重通过法律,确立行业标准,靠这些保证,取得市民信任。   ———依法促进公用部门的竞争。避免不必要的民营垄断,民营化之前要有充分的竞争,还可以对公用事业运营环节进行划分,引入竞争,在特别情况下政府应行使预留手段促进竞争。   ———政府的信用问题。政府要严格履行合同,但同时政府应谨慎行使管制手段。滥用管制手段,实质就是毁弃和约。譬如,某公用行业原来承诺只颁发少数几个牌照,但事后政府一下子增发了十几个,那么,这个时候政府就应该给予适当补偿。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要靠行政合同法出台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