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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条建议凝聚思考和热情 ——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草案受到社会关注

发布时间:2002-11-07 浏览数:1,215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本报于10月22日全文刊登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首次就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以征求民众意见。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接到全国各地大量来信,民众的参与热情跃然纸上。   为物业法制叫好   以“盼了二十多年”为题,家住郑州的武凤翔业主在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信中写道:   “一个为几亿人服务,具有300多万从业队伍,对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行业,在盲路上走了二十多年,才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性的、规范性的条文供人们遵循,实在太难了,也实在太好了。”   在一封封意见反馈信中,人们或多或少,都要着墨几笔,为我国物业管理步入法制轨道叫好。   “我举双手赞成。”广州东山区的一位业主写道:“物业管理在我国实施了十几年,各方面问题层出不穷,不是业主告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就是物业管理公司告开发商、业主,闹哄哄,一片乱,多年来没有一个解决的方法。现在国家立了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一件大事、一件好事。”   条例名称值得斟酌   将物业管理条例视之为未来社区生活的“基本法”似乎并不为过,因此人们也格外看中这一条例的冠名。   对现行草案名称,有意见认为不妥,建议修改。山东梁科兴的来信摆出以下理由:   ———该条例管理、规范的主要对象是物业服务企业,并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行业签订、履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而非为物业企业“管理”业主提供法律依据或授权。   ———“物业管理”应当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行为,而物业企业按合同规定为业主提供服务、以取得相应报酬的行为,应称之“物业服务”。   ———业主与物业的法律地位平等,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有偿服务的关系。业主有权选择物业企业为自己服务,物业企业也有不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权利。   梁科兴建议将条例中所有“物业管理”字样改为“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以免引起歧义。   拖欠物业费怎么办   认真研读条例草案之后,不少人来信,就如何保证业主缴纳物业费用问题,许多来信谈了看法。   梁晓东在信中自我介绍他是一位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他这样写道:“物业公司的基本问题是收入如何保证。纵观该条例,其内容不能很好地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目前收费难的问题,原因在于业主委员会虽然能够‘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并要求‘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条例没有界定如果个别业主不遵守上述条款怎么办,罚则中也没能体现这一点。”   他认为不缴费———服务差———不缴费在目前国内物业管理实践中比较广泛存在,物业管理条例应对此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减少推诿、扯皮现象。   王岩在信中说,每年供暖费的拖欠相当严重,催收起来相当困难。那些长期拖欠物业费的单位和个人,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偿占有了其他人的财产,罚则应对此加以体现。他建议参照香港比较成熟的经验。   商用楼的物业问题   物业管理问题不单存在于居民社区。来信中,有人提出建议,物业管理条例应补充有关办公楼、写字楼、商住两用楼等物业的管理条款。   的确,现行一些政策多以居民楼为基础,办公楼、写字楼等物业管理都是参照居民区的规定来执行的。建议者认为,虽然都是物业,但是管理起来有着本质的区别,可参照的地方很少,给业主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带来很多争议,双方都无法可依,成为空白点,因此建议有必要对写字楼、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内容进行明确。   翻阅反馈意见,每一封来信都饱含着真挚的热情,每一条建议都是思考的结晶。   记者深深感到,民众的积极参与是对民主立法的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