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确权需先界定“投资人”概念
发布时间:2005-05-24 浏览数:875
北京业主主张地下室所有权案引发案外争议
焦点:确权需先界定“投资人”概念
本报北京5月23日讯记者倪晓没想到,北京9名业主代表华清嘉园甲15号楼全体业主起诉北京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案子,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原因是
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秦兵对记者说,物业小区作为民用建筑,其人防工程是公建配套设施,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
的原则。如果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没有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成本计算入销售成本时,人防工程应归开发商所有。反之,则应当归相关全体业主共有。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卫锋对此持相反的观点,他提出,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确定了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因此,从“暂行规定”来看,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由人防部门代表国家使用、收益。
可见,以上三项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冲突。但从法律效力上看,“人民防空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优于属于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因此,在无战争条件下,人防工程的使用和处分应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进行。结合本案,在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问题上,人民防空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人防工程与其他公共建筑设施(如学校)在所有权上具有不确定性。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者投入资金支付工程造价,但在建设完成后,由于此类工程具有国家征用性质,投资者并不能享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即使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包括人防工程建设成本的全部房款,作为投资人的业主并不能成为该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
有法律人士一语道破———“由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是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管理权上非常明确,并无争议。本案焦点实际集中在对人民防空法当中“投资人”概念的界定上,究竟是支付的房屋全款并承担了公摊面积成本的商品房业主是投资人?还是开发商是“投资人”,还是这部分房产属于“国有财产”,国家是投资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