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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发布时间:2004-03-10 浏览数:731

尹忠显王德莉向才银代表建议 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山东团尹忠显代表、江苏团王德莉代表、湖南团向才银代表针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和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中的缺陷,提出建议,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他们认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几个缺陷。即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不明确;劳动教养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过于严厉;现行劳动教养处罚的内容和体系有待完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不利于我国人权斗争的需要,有损我国的人权保障国际形象。 三位代表认为现行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也存在缺陷。 目前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来作出,属于单向流线型行政决定程序。被劳动教养人只能以事后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手段,而在劳动教养决定过程缺少司法救济手段,即双方之间缺乏第三方来作出公正的裁判。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强制措施实行司法审查的做法,有违程序中立原则和程序参与原则、缺少充分司法救济等方面的缺陷。此种程序弊端,既给公安机关滥用劳动教养作为侦查活动的替代措施留下制度空间,又因缺乏有效的外部、事中监督,不利于保障被劳动教养人的合法权利。 基于上述种种弊端,三位代表提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立法加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和《关于设立劳动教养诉讼程序规则的决定》或者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 劳动教养的程序立法重点是司法化。司法审查程序不能完全照搬适用现有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通过《关于设立劳动教养诉讼程序规则的决定》,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