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更舒畅了
发布时间:2003-11-14 浏览数:1,043
安徽省司法厅、公安厅联手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杨鹏程 周建群 周勇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日前,安徽省司法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建立人民警察执法与律师执业联系制度。同时,安徽省公安厅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得故意刁难或设置障碍,并就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等具体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当依法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 二是公安机关不得以“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办案人员或领导不在”等为理由不准或有意拖延律师会见。在正常情况下不应限制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对拒绝安排会见,或者在会见中设置障碍的,律师有权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在接到书面要求后3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三是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会见通知书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向律师主管部门反映。 四是看守所应当按照《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者《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及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并依法保障安全,提供便利条件。 五是律师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还决定,将“是否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侦查阶段执业活动”列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内容。 在制定上述制度的同时,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还积极收集律师对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交流、通报有关法规政策信息,促进公安工作和律师工作在实践中的相互支持、相互协助。另外,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还共同确定了安徽安泰达等5家律师事务所和刘建华等12名律师作为公安执法工作联系点及公安执法监督联络员,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建立相应工作联系制度。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