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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无法行使孩子监护权时的救助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数:3,370

2020123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华河镇鄢家村人鄢小文因疑似新冠肺炎与11岁的自闭症小儿子一同被隔离,独留患有脑瘫的大儿子鄢成在家中。鄢成四肢瘫痪,每天需要有人喂食和照顾。鄢小文放心不下大儿子而托付村委会照料,并先后向残联系统、心智障碍群体公益组织、110系统、120系统以及微博求助。2020129日下午,在鄢小文被隔离后的第六天,他还是接到了鄢成死亡的通知。

疫情之下,当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又有哪些求助措施可以避免上述悲剧再次发生呢?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紧急时刻自救为主,建立密切联系人机制以便及时照管。

鄢成的二姑曾在鄢小文被隔离期间照顾鄢成三天。但是之后,二姑也因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被隔离而无法继续照顾鄢成。鄢小文又无法找到其他可以托付的人来照顾鄢成,于是他和公益组织曾多次向残联系统、村委会、110报警以及120求救未果。期间,120接线员还以“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陪同,否则无法出诊”为由拒绝。其中,固然有对于被新冠病毒感染的恐慌,也有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和不作为。但无法否认的是,正是因为无人照管鄢成才酿成了最终的悲剧。因此,在疫情期间建立密切联系人制度就尤为重要了!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特别是针对在北上广等大城市打拼的人来讲,往往是背井离乡。一旦发生意外无法行使监护权,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远在异乡无法及时赶到,此时孩子们的照管就会形成真空。因此,为避免这种真空期的发生,监护人可以提前按照关系远近程度建立紧急联系人制度,提前和紧急联系人沟通好,做好应急预案,同时将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家庭状况登记成册;同时,应将孩子的年龄体重、身体状况、性格特征、注意事项也一并登记成册。一旦有突发事件,可以第一时间将孩子交给紧急联系人照管,不至于慌乱无措。

根据《民法总则》第32条的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因此,如果实在无法找到紧急联系人,父母还可以向民政部门以及居(村)委会求助,由民政部门以及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照管孩子。

二、过渡期间的授权委托监护不啻为有效途径。

如果监护人的隔离治疗期间比较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此时监护人可以考虑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权委托给紧急联系人或者他人合适的主体。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以及《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监护人与照管人是两个不同的角色,既可以由不同的人担任,也可以由相同的人担任。此外,监护人有条件的话尽量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受托人的监护职责、监护期限、获得报酬权等相关事宜。

三、若只能分别,可利用遗嘱指定监护人 。

如果监护人病情日益严重,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的,谁来担任监护人呢?

一般情况下,应依法确定监护人的人选。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但问题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不一定是监护人本人信任和希望托付的人选。此时,监护人可以考虑订立遗嘱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在此之前,监护人与受托人应就监护目的、监护人选、监护顺位、监护起始、监护职责、监护报酬、代理事项、身体限制、财产限制等方面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订立书面协议。

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阶段,在没有血缘关系等因素的前提下,指定监护人难免存在道德风险,因此监护人可以在监护协议中设立监督人,对指定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发现有下列行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2.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监督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指定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作者:卢俊峰,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