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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来袭:减租?不减租?中小企业减租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440

针对疫情特殊情况,万达商管集团将对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124日至225起期间,实行租金及物业费全免。随后,各地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租赁协会等相关行业会,纷纷效仿发出倡议书,建议房东减免承租人的租金。针对倡议书及减免租金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倡议书的法律效力。

倡议书是行业协会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疫情对不同行业、不同商户影响不同。部分行业协会建议免除2月租金和3月租金减半,如果适用所有商户,未必公平合理。

.是否减租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以上法律,如“疫情”导致履行租赁合同存在障碍的,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顺延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果“疫情”导致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依照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出租人是否一定要同意承租人减免租金的请求呢?

并不必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免除“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裁判文书观点可以看出,"疫情停业”分为经营策略性停业和履行政府义务停业。如果是履行政府义务的停业,租金减少或免除的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更高。如果是经营策略性停业,部分风险属于经营风险,承租人自己要承担大部分风险。

诚然,“疫情”大概率地会导致承租人收入减少,但并不必然导致承租人无法履行合同。因此是否减免租金及如何减免租金,还需要承租人和出租人心平气和坐下来,好好协商达成协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挺过“疫情”需要大家携手合作。

. 我们的给租赁双方的建议。

1.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条款,如果有相关条款,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2.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

3.承租方如主张减免租金,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主动与出租人协商租金支付等问题。

.出租方未收到租金,应当及时发出催缴租金的催告,如逾期支付租金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应尽早履行合同解除权。

.检索“非典”判列,给我们留下的经验:

1. 减免租金主要针对是“经营”用房,非“生活”住房。

2. 如果承租人因履行政府部门控制“疫情”义务,停产停业的,注意保留政府部门、工业园区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的停业通知。



(作者:侯双龙,广东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