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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之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1,24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自201912月期间被发现及爆发后,来势汹汹,对全国人民的生活、工作等造成了重大影响。在习总书记的指挥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努力,疫情逐步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此次疫情除了对我们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对我们的商事活动造成重大干扰。

在疫情停工期间,笔者就曾接到一位当事人咨询,具体情况是其一位朋友承租一公寓做酒店,因受到疫情影响无法经营,问能否解除合同或者能否要求出租方在疫情期间免租、减租。关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关键在于一法律条文的适用,即“不可抗力”因素之适用。何为不可抗力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呢?根据我国卫健委发布的公告,其将新冠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世界卫生组织亦宣布新冠肺炎列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故此次疫情的发生应当属于当事人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如何解决上述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呢?先让我们参考一下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相关的案例。

案例1:不支持减免租金

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案例案号:(2017)吉04民终441号】

案例2:支持减免租金

遇“非典”疫情防治,翊宇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免除翊宇公司的责任,同时对这一期间的租金及空调使用费,由于翊宇公司停止经营,应酌情减免。【案例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

上述所列案例仅是笔者在众多案例挑选出的部分案例,在众多判例中大部分法院的观点是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是否出现疫情所有的商事合同纠纷就都可以援用“不可抗力”条款来解除合同或减免相应责任呢?回答是不可以。关于能否解除合同,我们需要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笔者大致分三类情形进行分析仅供大家参考:一、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影响轻微,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二、若疫情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则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三、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有一定影响,则需要考虑鼓励交易、稳定市场行业等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履行方式、履行期限、部分合同内容等来继续履行合同,互让互谅,共度时艰。

结束语:

望在习总书记的带领下,携举国之力,众志成城,打赢这场抗疫狙击战,顺利度过难关。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作者: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