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司法建议的社会管理功能
发布时间:2003-06-05 浏览数:1,381
运用司法手段裁判、调解处理个案,是人们颇为熟悉的法院审判活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纸司法建议被国家民航总局迅速采纳,使我们看到了人民法院不大引人注目的另一种工作方式————非审判活动及其起到的间接社会管理作用。 据中新网6月3日报道,一女乘客分辨不清机票上的外文缩写到底代表浦东机场还是虹桥机场,以致走错,延误航班,导致经济损失。徐汇区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女乘客的诉讼请求。令人关注的是,这个法院并未局限于就事论事的个案审判,还依法向航空主管部门发出了修改机票文字的司法建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迅速采纳了法院的建议。这样,一纸司法建议,引出一条行政管理措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日前已发出通知,修改相关机票售票网络系统和打印系统的内容,明确规定在机票的始发、到达地点栏内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这条司法建议起到了法的两条重要作用————对人和社会组织(包括航空公司等法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当然,这是通过民航总局这一媒介的重视而间接发挥作用的。今后,航空公司将会把由于类似机票印刷不当招致的纠纷、诉讼和败诉责任压缩到最低程度,甚至有可能就此消灭之;乘客也不至于由于机票上外文的误导而耽误行程、进而产生诉讼之累。 徐汇区法院主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由此也可以减少、避免类似的诉讼,使法院从日益增多的各类案件负担中稍稍减轻一些压力,避免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不能仅仅依赖刚性的司法裁判活动,还需要通过种种非诉讼的柔性方式把法律的规定、法治的精神普及到法人和公民中,变成法人和公民的意志,调整、规范他们的行为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结合个案发出的、可能具有间接调整社会管理功能的司法建议,无论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还是收到司法建议的单位来说,都值得格外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