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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重点

发布时间:2003-07-23 浏览数:770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面临的新形势确定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后,野生动物资源总量仍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不断丧失和破坏,使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日益减少和恶化。因此,必须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力度。   根据国际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栖息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应当包括野生动物国家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湿地等其他形式。   (二)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受保护的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并要求相应制定四个方面的名录。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简单地区分为有益或者有害两大类,是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野生动物,扩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建议参照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同的野生动物范畴,将野生动物划分为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并相应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以类别代替名录。在野生动物的物种中,确定鼠类等不予保护的名单,对其他动物则一概进行保护。以此为基础,根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野生种群数量、栖息地面积的大小和受人类开发利用的程度等来确定其是否处于濒危状态。属于濒危状态的,列入濒危物种名录并予以公布,确定对它们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三)对禁食野生动物问题作出规范   我国某些地区存有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带来了许多严重问题。   建议合理确定禁食的野生动物的范围。禁食的范围可以这样确定: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2、虽然国家不予保护但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3、未经检疫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4、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凡列入禁食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严禁任何活体、死体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和餐饮场所。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涉及到生态安全,也涉及到一定社会阶层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需要科学、慎重地作出规范。   建议国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名录,并尽快制定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的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和检疫标准。建议修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许可制度,强化许可证管理。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养殖场所和野生动物园,要经过野生动物专家、动物传染病专家等进行鉴定,并由相关权威机构进行资格认可。要严格外来物种的引进制度,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对我国动物物种和生态安全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威胁和破坏。   (五)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取得行政许可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包括生产、销售和加工环节,都应接受严格的检疫监督。对所有合法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实行标识制度,以便追溯源头。对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者,要规定定期对他们进行健康检查。   (六)妥善解决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补偿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这条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建议建立以中央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补偿机制,即“因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因保护其他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偿,并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七)强化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对违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处罚偏轻,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许多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建议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个意见值得重视,建议在修改时认真加以考虑。   孙佑海 (作者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