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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权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422

(2006年6月30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会律师维权工作的开展,正确使用维权基金,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在本会会费账户中设立专项维权基金,依照“发扬民主、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本维权基金的使用对象为广州市律师协会注册会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维权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当中提名,由理事会在候选人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六条  维权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会费拨款。市律协每年会费的拨款。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的捐款。


(三)基金孳息。


第七条  上年度结余的维权基金自然转入次年度维权基金账户。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维权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本会聘请律师给予帮助,因经济困难需要经济援助的;


(二)经本会维权委员会确定立案维权的案件,因开支巨大,本年度维权经费不足,确需使用本基金的。


第九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维权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意外行为;


(二)非因履行律师职务活动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


(三)与职务行为无关的侵权;


(四)在维权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记录的。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条  因合法权益受侵害, 需要本会聘请律师给予帮助,因经济困难需要经济援助的律师接受维权基金的条件:


(一)接受维权的律师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


(二)因执业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律师本人合法权益所需,律师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权申请;


(三)经维权委员会查实,属于确定立案维权的案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费用的开支由维权委员会提出相关使用意见,送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费用的开支,由律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本人三年内平均收入情况的证明、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等)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初审,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律协秘书处维权部;本人不能进行书面申请的,由其近亲属或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维权部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维权委员会审查,维权委员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送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使用维权基金的,秘书处应在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维权基金发放到申请人或维权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不同意使用维权基金的,秘书处应在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自接到书面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维权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是否提交维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由维权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维权基金只能用于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维权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询维权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维权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律协纪律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承担因弄虚作假而对维权基金造成的相应损失。同时,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维权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维权部应对每一笔维权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