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立法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数:1,092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下月施行
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卫生厅获悉:我省(云南)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强化了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设立单独的章节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其权益。
《条例》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人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或者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和诊断鉴定的时限分别为30日和60日。《条例》还对用人单位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云南网-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