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律师收费新规
发布时间:2003-09-18 浏览数:1,564
前言 多年以来,不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同类案件的收费差距很大,是不是律师收费没有标准?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早在1991年,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结合当时的律师发展状况即联合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标准》,但因其是在律师事务所以国资所为主体的大背景下制定的,该标准已远不能适应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旧标准名存实亡,已成为行业不争的事实,难怪律师收费在很长一段时间总有些让当事人摸不着门的感觉。 1997年,这个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标准废止,取而代之的并非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新收费标准。直到2000年,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发展状况的差异,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发文,要求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或指导价标准。2001年12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率先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在这个新标准中有关律师计时收费的标准规定,一时间引发了社会诸多的议论。此后,福建、湖北、安徽、重庆、江苏、贵州、广东等二十多个省份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新的律师收费标准。随着这些新标准的实施,各地律师收费均打出了“明码实价”的招牌,律师收费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记者注意到,许多省份在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时都很注重结合区域状况制定收费方式和具体的收费办法,像上海、福建、湖北、广东等省的收费标准中,将计费方式的种类在原有计件收费、按争讼标的比例收费的基础上,增加了计时收费方式。风险代理这种在很多地方的律师服务中早已不断被尝试的收费方式,如今也被加入了一些省份的律师收费新规定中。 在律师收费形式多样化的同时,强调地区特色及细化规定是目前各地律师收费新规定的突出特色,从新规定中的指导价标准就可见一斑:有些省份规定了收费的上、下限标准,有些省份则只规定了上限标准或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附之上下浮动幅度。广西省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在计件收费的规定中加入分级收费的规定,即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或者是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代理人时,以一审的级别管辖为计件标准收费,其级别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各级别又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标准;福建省的收费标准中,对计时收费还列出了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而广东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中,则更强调律师收费的下限标准,并对那些急需法律服务又够不上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普通人,还专门制定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减收和缓收律师服务费,但不得任意以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收费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以此来引导、杜绝行业压价竞争。一方回避压价,一方则力推优质优价,江苏省就在收费标准中专门规定了名律师最高收费可达基本标准10倍的收费标准,一时间引得媒体竞相报道。 那么对于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收费规定,百姓和律师们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百姓: 有了标准,心里踏实, 但要让我们承受得起 面对新律师收费标准,社会上的一致反映是“明白”。在一家私营企业就职的王女士说:“有了标准就可以防止一些律师漫天要价,我们也有了一个参考。打官司请律师,心里有了谱,就可以避免上当受骗。” “应该有个标准,有了标准就等于有了规范,有了规范心里踏实。”退休在家的李大爷闲聊中透露出这样的心情。 面对多样性的收费形式,当事人的反映是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当然在一片赞扬声中,记者也深切地感到,众多当事人对于计时收费的规定一时间还难以接受,这种在国外早已通行的律师收费形式,似乎还有些水土不服。“不太喜欢计时收费,因为计时收费总觉得心里没底。万一律师故意延长时间,我们也不知道,那样会很吃亏。”刚刚参加工作的小李表达了他的顾虑。曾经打过官司的郑女士认为,计件收费更为清楚明白,只要双方商定好一个价格,就可以避免扯皮。也有当事人则更为推崇风险收费的方式,认为可以提高律师的办事效率,官司打不赢也不必支出太多律师费。但无论哪种收费方式,在被采访的众多当事人中,大都表示出了收费标准不要定得太高,要能让普通老百姓承受得起的愿望。 律师: 标准应该只是指导性参考, 计时收费是律师收费发展趋势 与社会反响不同的是,律师们对新收费标准的出台,除了叫好,也提出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过去的标准其实跟业界早已脱节,新的标准填补了空白。做诉讼业务的崔律师一谈到新标准就有些兴奋,“律师收费标准的出台可以防止乱收费、低收费的现象,而且可以打击那些非法从事律师服务的人。但是标准不够全面,不够严密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标准定得太死,如果客户与律师经协商约定了超出标准的收费,这种情况算不算违规收费?如果算违规,那律师就很冤枉,这样的情况多了,必然打击律师的积极性”。“希望标准应该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参考,不能太死,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还是以协商为主比较好。”律师们如是说。 与众多当事人的反映截然不同的是,对于新收费标准中关于计时收费的规定,在律师中间则是一片叫好声,当律师多年的周律师认为,计时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个发展趋势,也最能够体现律师的价值。一些律师表示,计时收费目前也只是针对一些涉外法律事务和大客户。多数客户之所以不能理解计时收费,主要是观念问题,其实计时收费不一定贵,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来说,计时收费要远比其他收费方式划算得多。 对于在一些地区较为盛行的风险收费方式,周律师坦言:“不太愿意接受,因为影响一个案件输赢的因素很多,要综合考虑,包括案件前期投入和掌握的证据、事实等等,很多情况下结果不是由律师所能左右的。” 新标准 仍然遇到操作难题 目前新律师收费标准已在26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并施行,那么各地的新标准又执行得怎样呢? 重庆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他所办理的案子一般比照标准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费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收费,一般还会略低于标准,事实上,选择权还是在当事人手中。安徽的一位律师颇为感慨地告诉记者,安徽的新标准在全国来看是偏低的,这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而实际操作中,由于竞争压力,淮南的律师收费普遍低于标准,更不会因为案子太小,小额收费而拒绝接受委托。 从电话采访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武汉律师收费都是参照新标准执行,但要完全按标准收费并不容易,许多当事人习惯讨价还价,律师们为了不放过客户,一般都低于标准收费。 有律师提出,目前律师收费标准中对律师各类案件收费进行了上下限规定,虽然尺度较1991年的旧标准宽松,但从我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于年轻的新执业律师,他们要有一个积累经验以及被别人接受和认识的过程,如果他们和一些资深律师用同一种收费标准,在我国现有的律师业体制下,恐怕连生存都成问题,又如何发展?不仅如此,同样性质的案件,案情的疑难复杂程度不同,律师付出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和工作时间也不同,如果按照统一标准收费则难免会有不合理的地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江苏省试行的律师分级收费,虽然在细节上可能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尝试。如果能将律师级别与收费水平挂钩,对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水平还是有相当积极意义的。 对于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计时收费方式,相当多的律师反映,目前我国律师业还不具备全面实行计时收费的条件,一方面现有的收费方式已经在当事人心中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目前的诚信机制还不完善。国外律师一旦在计时工作中做假,就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但在我国如何监督和评估都是问题。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评估的情况下,计时收费要想形成气候尚需时日。 通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律师们对于新收费标准普遍持肯定态度的同时,也提出了重视协商收费的意见。律师们认为,真正的标准应当是市场自律。 专家评点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罗力彦律师: 从各地的新标准来看,普遍都对律师诉讼业务收费的上下限作出了规定,也基本能够覆盖现有的律师收费水平,从既保障消费者利益,又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角度看会起到比1991年标准更为积极的作用。但我认为,新标准最大的意义在于可能会促进我国目前律师市场不合理结构进行重新整合。 从律师业的发展趋势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律师业务的主流应当是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只是极少数优秀律师所从事的工作,在总的律师业务中也只占很少的份额。但目前我国律师业却呈现相反的趋势,绝大多数律师依靠诉讼业务生存,而真正专业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反而是极少数。这一方面与我国市场经济和律师业的发展现状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绝大多数律师对非诉讼业务不够重视所造成的。而新的收费标准对律师在诉讼业务中的协商收费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对非诉讼业务的收费规定却相对宽松,有些地方甚至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会使越来越多的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将目光转向非诉讼这片相对宽松的市场。随着律师对非诉讼业务关注的增强,在未来几年,我国律师业发展将可望有一次新的飞跃。虽然这未必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客观上确实可能达到这一效果。 但新标准也不可避免有两个无法解决的硬伤,一是计时收费规定的不完善,二是收费标准不够灵活。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笔者认为,由律师协会建立一套完整的、灵活的协商收费制度取代这种带有行政命令和计划经济痕迹的律师收费标准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律师事业发展规律。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 陈宜: 律师收费新规定的特点 1、各地分别出台收费办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的普遍生活水平,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 2、多种类的收费方式符合律师的执业属性,体现了律师收费既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兼顾委托人承受能力及优质优价的原则。 3、市场调节与政府指导相结合。尽管律师事务所被界定为中介机构,但在我国目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律师行业的规则需要完善,律师行为诚信度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律师收费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既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注重借鉴国外律师收费的有益经验。 仅有收费标准是不够的。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委托人有关律师收费的投诉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而发生的问题却往往不是单纯的收费问题,涉及到收费的标准,违规收费、委托人对收费事项的理解存有歧义、对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认为管理部门的处理不公正等等。因此应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坚持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承办的业务,依照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向委托人收费,出具收据。律师事务所应主动告知委托人委托可能涉及的费用,并使其对收费标准、收费内容、收费的数额等有一个真正的了解。在代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若涉及费用增加的,应主动同委托人联系、沟通,征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按规定交纳律师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收费说明》,写明委托事项、收费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借鉴国外律师业的做法,在律师协会内设立专门的费用评估机构,由执业律师、律协工作人员、专家、社会人士共同对涉及律师费用的投诉进行评估,以确定律师的收费是否合理这个专业问题,同时律师以外的人士的参与能使处理结果更具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