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回避制度适用审委会 力保断案无偏私
发布时间:2011-03-24 浏览数:1,10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记者22日从上海市二中院获悉,为确保断案无偏私,上海二中院专门制定相关程序规则,要求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告知当事人,并赋予其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回避,但是参与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并没有明文规定。此次上海二中院的做法填补了审委会委员回避的司法空白。
长期从事诉讼工作的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唐文华说:“以前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有哪些委员参与讨论都比较‘神秘’,也没有回避制度,现在实行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尊重了当事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表示,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委员会,是程序正义原则的体现。尽管审委会回避制度并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它仍应是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此次上海二中院率先尝试审委会回避制度的规范化、具体化,是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生动实践。
据了解,审判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形式,与合议庭、独任法官这两种审判组织有不同分工,负责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