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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应该更新什么样的司法理念?

发布时间:2004-04-02 浏览数:960

司法理念的更新一直是司法界最时髦的事,很多观念的出发点虽然是不错的,但是结论却是错误的。 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人自己的事,它也是大众的事,因此首先要让大众明白。如果大众不明白,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空中楼阁,并最后会被人类所消灭。历史上,商鞅就是最好的例子。商鞅让秦国强大了,最后自己却被车裂了。随着商鞅的死亡,整个秦国的司法体系也一度被摧毁了。 这是因为司法毕竟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要考虑它的功能性和实用性。我个人认为,评价一个司法制度的标准应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是不是公正的,一个不公正的司法制度肯定不是好的制度; 第二、司法是不是高效率的,一个低效率的司法制度肯定不是良性的; 第三、司法是不是得到人民的拥护,如果人民群众不拥护,再好的司法制度也是白搭; 第四、要考虑司法制度的成本,一个成本太高,并超出社会支付能力的司法制度肯定不是好的司法制度。 司法是从无到有开始的。在科学应用方面,我们常说满足需要就可以,所以,我觉得司法制度也应该是这样,一个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司法制度就是良性的。当然,我们还应该不断地思考,并从各方面完善它。 而我国目前司法情况是什么样的呢?从宏观上说,我们的司法制度基本是公平的,但是也存在不公平的隐患,有产生不公平的土壤。这种不公平应该说是多方面的。从体制上说,目前四级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不匹配,因此,加剧了地方保护。但是,要认识到,这个地方保护不单纯是司法自己可以解决的,根本解决的办法是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利益关系,同时应该撤消地方的立法权,只给予地方一定的微调权。例如拆迁法,地方只能根据中央政府的法规,在拆迁过程中测算出当地房价,并补偿给被拆迁人。其它方面,地方只执行中央制定的法律与政策。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甲地这样的权利,在乙地又享受那样的权利。否则,地方保护将越演越烈,直到发生最坏的情况为止。近代历史上的军阀混战就是由“民主”产生的,而民主、法律最根本的,说穿了就是利益问题。所以,当法律调整不好民主和利益的时候,就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 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效率方面应该说基本上还是可以的,因为有审限制度,应该逐步强化和完善这个制度。 同时,我觉得人民基本上是拥护这个司法制度的,如果不拥护,这个制度也就不存在了。问题是,现在司法界内部一些学者感到不满意,这些学者想改变这个制度,认为这个制度不合理,至于合理的制度到底在中国行不行,则谁也不知道了。我觉得可以逐步的搞,先贯彻落实好法官法等涉及司法制度建设的法律再说吧。 在成本方面,目前国家还基本可以维持,后续的能不能保证很难说,因为国家财政一直是吃饭财政。现在不能维持的是一部分地区,主要表现是法官发不出工资、盖大楼没有钱等等。类似这样的地区,一般是党政部门、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全都发不出工资,都盖不起楼,只能说明当地的依法治国的成本太高了,高到什么地步?高到老百姓养不起的地步。因此,这些地方应该大量裁减各类吃财政饭的冗员。我想说明的是,目前吃财政饭的编制60%——70%是按照国家正式定编配置,各地还有30%——40%左右是非国家定编,属于地方粮票如城管等。即使这60%或者是70%也是惊人的数字,由于我国经济分布很不均衡,相差巨大,所以,像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可以养活200%的,而落后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只能养活一部分,其余的靠国家补贴。其他的贫困地区则没有那么幸运了,他们能等来的政策比较少,所以落实到法院的就更少了。 综上,国家应该调整分配利益,对上海、深圳这样的城市应该多抽一点税,而不是老给他们特区政策,免除他们的税,对贫困地区应该适度免除一部分税,以达到国家的基本平衡。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