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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六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012-06-07    作者: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 苏东海      浏览数:23,035

(本论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二O一一年度理论成果三等奖)

摘要: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探讨,提出6个方面的问题,包括从认识上、内部管理体制上、外部环境及战略发展规划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  做大做强  思考

广东律师事务所走向做大做强的发展模式,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依法治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广东省律师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升了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认知度,律师队伍和行业发展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据了解,目前全国律师15万人,广东省律师就有2万,同北京、上海等地比较,广东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数量上占有优势。然而,随着中国“入世”后,社会、经济不断转型发展,国内、国际竞争不断激烈,广东律师正面临着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2011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依法治省会议上对广东律师做大做强,规模化发展提出了要求,为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指明了战略方向。

然而,我省律师业发展仍面临诸多有待解决的困境,据2010年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调研组织律师行业分组撰写的《关于我省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调研报告》指出:广东律师行业大而不强,缺乏明显的竞争优势和知名品牌,面临着两个瓶颈:律师质量的提升滞后了律师数量的发展,律师行业精神建设滞后于业务建设。

因此,如何通过做大做强,整合资源、强化优势,克服与改善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瓶颈,将成为今后广东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

那么,如何做大做强?这是一个看似老生常谈却不容易做到的问题,当中涉及认识上、体制上、执业环境等诸因素。

据笔者接触,不少律师虽有做大做强的想法,但如何理解,却有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当中有些是主观意识上的,有些是体制上的客观因素。

要进一步把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工作推向深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涉及的关键问题作一探讨,找出存在的原因然后逐一加以解决。现对做大做强归纳以下六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  应否统一认识做大做强的意义和作用的问题。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广东作为中国开放改革法律服务市场的前沿,直接感受到来自国内、国外包括港澳台同行在开放中的竞争压力,广东律师就有了做大做强的意识。

2001年初,上海律师事务所掀起一股“合并潮”,其中有3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一间大所,另有4家大型律师事务所陆续诞生,还有10家中小型律所在酝酿“联盟”。广东律师不甘落后,从2002年起陆续组建一批大型律师所,其中比较突出的有广东广信律师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所等,然而,广东律师其后并未对做大做强作跨越性的发展,反而有所滞后。

以广州为例,据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广州市律师协会合编的《1988-2008律师业发展报告》中提出:“广州市律师行业整体发展水平虽然在省级城市中位列全国首位,但与北京、上海相比,发展滞后,差距巨大,2007年北京律师收入达到76.9亿元,已占GDP的1%,而同期广州律师业总收入只有16.82亿元,占广州GDP量仅为0.24%。广州与上海律师的差距也在扩大,2005年上海律师业务收入为28亿元,到2007年接近46亿元,增长 43%,而同期广州律师业务收入分别为13.9亿元和16.8万元,增幅只有21%。”“广州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偏小。广州律师人数最大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仅有170人,还未到北京金杜律师所一半。另据市律师协统计,目前广州市律师人数超过50名的律师事务所仅有18家。”

何以广东律师做大做强滞后?一个主要原因是不少律师对做大做强一直缺乏清醒、足够的认识,还有一些律师对于做大做强抱着“怀疑”甚至抵触想法。

对于做大做强的认识不足,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四种想法:

(一)“小富即安”论,一些律师对于当前的业务成就十分满足,对做大做强并不热心,觉得没有做大做强也能揽到“许多业务”,何必“劳民伤财”?相当一部分执业好几年的律师是有这种心态的。

(二)“山头主义”论。有些律师所对做大做强曲解为在“同乡、同学、家庭、家属”发展壮大,对来自五湖四海的其他同行排斥,一些律师所几乎是清一色的“同乡圈”、“同学圈”,“夫妻档”、“亲友团”,这些做法,使得一些有心发展的“外来”律师纷纷离去。

(三)“怕担责任”论。有些律师认为既然《律师法》规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做大做强风险就难以控制,由原来十几人、几十人一下子增加上百人、几百人,难以管理,出现风险“连累”大家,所谓“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愿“保守一时,决不冒险求进”,这是一种带有客观原因的心态。

(四)“怕出名”论。正是“人怕出名猪怕壮”,近年来,在整顿司法腐败案件中,一些 “最牛”的律师却频频出事,使得一些律师宁愿处事低调。广州市对律师的税务实行查账征收后,一些出名的大律师所也常常受到税务部门的“关照”,对于个别纳税明显下滑加以核查,而一些小律所却因不出名未受“关注”,成为“避风塘”。一时间,使不少律师认为,大律所出名引来各方关注未必是“好事”,一些律师更是打算从大所中分离出来办“小所”,有些原来想做大做强的律所也打消意头,持观望态度,显然这样的现象,是值得有关部门注意的。

“不求出名但求实惠”,“闷声发大财,赚到钱没人知”才是“硬道理”,有些甚至提出“不求大、不求强”,但求“舒舒服服”,这样的观念在一些律师中颇为接受。

以上这些想法,如不加以分析、破除和解决,显然与做大做强背道而驰的。

首先,“小富即安”论系明显的小农意识,缺乏长远发展眼光,是没有追求,也不想有追求的做法,没有从全局上、战略上看到做大做强的迫切性、重要性,看不到在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上,广东法律服务业正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司法部公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中国代表处的数量已经达到149家,这一数字还不包括香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的代表处以及若干以咨询公司名义存在的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隐藏的外国律师事务所,2007年多达16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72家香港律师事务所获准在中国执业。

上述境外境外及香港来华设立的律所办事处几乎包揽相当来华投资的跨国公司的业务。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高端业务出现井喷式增长,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了解,2000年外国律所驻代表总数自报的收入为1.3亿元,2008年这一数额达到25亿元,短短的8年就增加了近20倍,年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4.71%。

除此以外,有相当数量的北京、上海的律所在广州设立分所,将广州市的一些大型、高端业务承揽下来,致使本应唱主角的广东律师成为“配角”,显然,“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看目前,不看将来的“小富即安”论显然会对做大做强构成思想上的妨碍。

“小富即安”论还与一些律师的品牌意识淡薄有关,他们不重视律所、团队品牌培育,只看重个人交际和人脉关系,错误认为当事人只认“律师”不认律所,没有看到当今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律师所品牌已经成为许多高端客户首选。律师个人固然重要,但律所、团队品牌更重要,许多业务决非“单打独斗”可以完成的,而是通过团队通力合作才可以达成。正是“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不谋全局,难以谋一域”,“小富即安”论是没有战略发展眼光的典型表现,必将被时代所抛弃的。

其次,“山头主义”论也是十分错误的,“拉帮结派”从来就不是做大做强的好帮手而是“绊脚石”,没有包容的心态,是不能够吸纳五湖四海的人才的,律所难有更大的发展,只能躲在屋檐下“裹足不前”,只讲“乡情”不讲团结最后也会众叛亲离,小“圈子”、小“山头”的做法与现代管理及创优秀律师所理念格格不入,因家族式经营而走向没落,在许多企业已屡见不鲜,值得引以为鉴,吸取教训。对于拥有现代理念的律师同仁是不应该引入这样的陋习。

再次,谈一谈对“怕担责任” 论及“怕出名”论的看法,这两种看法不纯基于个人主观意识,还有客观因素。

“怕担责任”论固然是怕承担责任、过分保守的表现,但做大做强,律师事务所必然将面临着上百律师乃至上千律师的管理,如何才能使风险降到最低?却是实实在在值得考虑的。目前律所推行合伙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人数众多,管理又未能跟得上时,合伙人确实面临巨大风险,有待对内部体制加以完善解决。

“怕出名”论更多出于对目前税负环境较重的一种客观反应,虽然,我省先后出台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扶持与力度,但令人遗憾都没有涉及律师业。而在税收方面,广州律师行业与北京、上海、香港相比较面临十分突出的政策束缚。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调研律师行业分组于2010年撰写的《关于我省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调研报告》指出,税收政策不合理导致我省律师行业“税负过重”,“严重制约行业发展”。

显然,税负政策如不作出改善,广东律师要有大发展,具有极大的难度和负担。

从以上分析看到,从思想上统一认识做大做强的意义和作用十分重要,对于一些不同的言论,既要破除主观认识不足,也要认真对待客观存在的因素,并加以解决,才能根本扭转认识上的思想局限,消除顾虑。只有对做大做强的意义和作用有较为统一的高度认识,才能放开手脚,让更多的律师所加入做大做强的行列,推动做大做强进一步发展。

二、  应否明确做大做强的标准问题。

如何衡量做大做强,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首先,对于何为“大型”律所,行内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据历年来一些业内会议的分析报告,广东大致有一个50人的划分标准,然而这样的标准作为大型律师所的规模指标却与北京、上海乃至国际大律所相比无法相提并论。

《1988 -2008广州律师业发展报告》指出:广州市律师人数超过50人律师所仅有18家,广州市对于大型项目高端项目需要招聘律师事务所,许多部门要求30人规模以上。虽然广州律所人数最多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就有170人(截至2007年度的统计),应当说,这样的规模不算小,但与北京、上海乃至国际大律所相比,仍相距甚远。如排在中国内地前十强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有435人(截止2007年计),2008年北京又有3家律所合并为1000人的大型律所,北京君合律师所就有300多人,与北京的金杜所分别在全国设有11家和6家分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均有300多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人数为250人(圴截止2007年计)。

国际顶级律所规模更是惊人,如美国Baker & Mckenzie麾下的律师达到3949人,伦敦的Cliffond Chance律所有2837人,纽约的SKaddcn, Arp, Slate Meagher & Flom 律所有1995人,伦敦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律所有2263人,纽约White & Case 律所有2120人等。

相比之下,我省规模较大的律所与上述北京、上海乃至国际顶级律所相距甚远,因此,如何确定“大”的标准是值得考虑的。

到底以多少人为标准才符合“做大做强”, 笔者认为,应根据当前律师行业发展趋势,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而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太低。

除做“大”的标准未见明确,“做强”的标准同样未见明确。何为“强”,一说是指专业性强,一说是指业务量强。笔者认为,两者皆为考核标准。

首先专业性强是必要的,没有超强的专业性,便无所谓“强所”,实践证明,那些“万金油”式包罗万象的“综合性”律所几乎难以成为法律服务专业领域中超强的律所。

当前法律服务的趋势表现,专业性强的律师所通常以高端的非诉讼业务为主,据上海市调研指出,上海律师在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产权交易等10大要素市场拥有法律服务的优势。律师业务创收排名前五位的律所,其业务创收接近上海律师业务总收入1/3,绝大部分以非诉及诉讼为主。北京、上海两地非诉业务和新型业务已占到整个律师业务收入的60%,传统的诉讼业务收入已不足40%。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其业务创收在2008年上海律所排名第7,创收2414万元,成为上海市建筑房地产非诉法律服务领域较大影响的律师事务所。

可见,专业性强是衡量律师事务所强大的指标。

其次,业务收入高同样也是衡量“强”的表现。广东律师已和北京、上海乃至国际顶级律师所业务收入差距较大,以广州为例,2007年,广州律师业务总收入为14.9亿元,较同期增长7.3%,而同期北京律师业务总收入为77.5亿,上海律师业务总收入为40亿,年平均增长率为22.6%。上海有关机构调研指出,上海律师业务创收年增长率保持在19%-20%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上海律师业务总收入将在320亿元-500亿元之间。2008年伦敦排名前三位的律所业务收入分别达到26.6亿美元,25.9亿美元和20.3亿美元,纽约排名前三位律师收入分别是21.7亿美元、13.7亿美元和11.8亿美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知道,业务收入高作为衡量“强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尽快制订适合我省律师发展的“做大做强”的标准十分重要。

三、关于应否由行业协会牵头推进做大做强的问题。

如前所述,广东律师业虽有好的开端,但律所大发展一直未如理想,以广州为例,市律协统计:从2006开始,广州律师业明显呈降低趋势,2006年,广州律师人数和律师事务所增长速度分别为9.4%、4.07%,到2007年增长速度下降为4.8%、1.4%,广州律师行业发展水平与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匹配。

综观这些情况来看,除对做大做强的动机、信心不足外,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组、扩张成功率不高,还与缺乏权威牵头人有关。

曾经有一例是笔者亲自接触过的,有四间律师所的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合并”成为大所,然而,双方接洽、商谈近三年未谈妥,对于经营场地、负责人、分配方式、发展方向等问题始终未取得一致,四间律师所的负责人各自也“不太服气”,由谁牵头无法取得一致,最后“无疾而终”,甚为可惜。显然,单纯由单个律所以“自由恋爱”方式,唱“独脚戏”是难以达到律所之间优化重组的目的。笔者也亲眼目睹,一些有心要大发展的律所不惜大量的投入财力、物力“筑巢引凤”,可是,当“巢”高高筑起后,“引凤”却迟迟未能成功;更有些律所将面积扩大至二、三千平方米,年年刊登广告招聘人员,仍有相当房间空置;有些律所更不惜用各种手段“挖”角,以低成本、“零分摊”吸引律师加盟,但仍未见成效,凡此种种,皆与缺乏权威的牵头人有关。相反,笔者接触的另外的三间律所,因找到曾在律协担任领导职务的某位权威人士牵头,结果不到半年就基本谈妥“重组”了,由此可见,推行做大做强,由权威人士或机构牵头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有实力、有信誉的、比较有影响的律师所,如要合并、重组或大规模扩张,由律师协会牵头,对于推进做大做强有很大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具有组织优势。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的自律管理机构,具有无可比拟的组织优势,以广州律协为例,至2008年已成立9个专门委员会及15个专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有300多委员,是一股很大的力量。有专家指出,律师协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到目前为止是唯一成功地真正担当行业自律管理大部分职能和行业管理机构。

具有“上海律师协会会长的摇篮”之称的上海市联合律师所能够发展成为上海市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其前6任会长都曾经是该所的律师,对该所做大做强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中,该所主任朱洪超律师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排行首位的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其多名合伙人、律师在上海市律协担任要职,其中主任李志强律师当选为国际律师协会理事,金茂所做大做强与上海律协起到牵头作用分不开。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律师界的“航空母舰”,是由三间律所合并而成,其中牵头人是政法界的前辈华东政法学院的院长史焕章。

从这些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到,利用协会以组织优势推进将大大优于以单个个体律师所之间的推进。

(二)具有超脱的地位。

律师协会不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因而具有超脱地位,并且享有信息资源垄断优势。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所掌握的行内信息牵线搭桥,使一些有意重组、扩张的律所走到一起,利用其超脱的地位,引导有意做大做强的律所调整利益分配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具有认同的优势。

律师协会在行内建立威信,易于在社会建立认同,如由律师协会牵头组织律所做大做强,既易于取得行内的配合,更易于获得社会的认同,因为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的管理代言人,社会大众有理由相信通过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做大做强的律所,会以更高的标准和门槛成立,将会向社会提高更多、更高标准的服务。由于律协牵头进行重组、扩张的成功率较高,也会促使一些有意做大的律师所减少招聘期间的空置率等成本投入,对于一些单靠大量“狂轰滥炸”广告进行“招兵买马”的律所来讲,通过律师协会牵头不失为一条捷径。

总之,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组织者,可以做到许多单个律所无法做到的事情,包括推广成功经验、指引规模扩张,对想做大做强的律所之间起沟通桥梁作用,同时可以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对做大做强成功的律师所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等。

当然,由律师协会牵头进行,也要注意不要“盲婚哑嫁”、“拉郎配”,而应是建立在各方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自由恋爱”。

同时,律师协会也可以参照上海律协做法,采取市场化奖惩措施促成律所的规模再造,并制订相应的做大做强的指引,包括合并重组指引、扩张规模指引、业务做强指引等,一方面,让广大律师所在做大做强中获得律协的及时指引而减少弯路,另一方面,也可防止一些律所在规模上一味追求“扩张求大”,忽视高端人才培育与管理及发展观念的认同,避免律所形成只是表面规模变大,律师人数虽多却是“乌合之众”、合伙人彼此间“同床异梦”的不良局面。

四、关于应否对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上予以突破的问题

目前制约律所做大做强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一)推行普通的合伙制模式难以实现大规模的人员扩张。

普通的合伙制有其一定程度的优越性,较之原来的“大锅饭”体制及合作制等,能较大限度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因而成为目前律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据广州律协蓝皮书介绍,截止2007年6月,全国合伙制律所的数量达9200家,占律师事务所的总数70%以上,据业内人士介绍,广州律所共有294家,其中合伙所有273家,占律所总数90%以上,然而,由于普通合伙制是对全体合伙人实行连带无限责任,其高风险性不言而喻,随着人员、规模的增加、扩张,风险也随之倍增,如此,合伙人必然会趋利避害,瞻前顾后,律师事务所难以做大做强。

要做大做强,就要引进创新的组织制度。如实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将更有利于律所推行规模化发展,更有利做大做强。

所谓特殊的普通合伙,其实质是外国律所的“有限责任合伙”,对于有限责任合伙即特殊的普通合伙,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第55条有相应规定,新修订的《律师法》也允许律所实行特殊的普遍合伙,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制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设立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阻断合伙人之间无限连带责任与外国律所的“有限责任合伙”不无共性,所谓有限责任合伙,其核心是合伙人对不是由其直接监督或者指导下的另外一名合伙人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所产生的错误、不作为、疏忽,缺乏能力或在渎职等过错行为,除其在合伙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而由有过错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个人责任,这就使其他合伙人免却后顾之忧。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实行有限责任合伙推动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有着重要意义。据了解,美国在有限责任合伙法颁布一周年内,便有1200多个律师事务所选择为有限责任合伙,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律师人数为10125名的225家律所中,53%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有250名以上律师的139家律师事务所中,63%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根据英国法律周刊(Legal week)2005年一项调查,自英国于2000年进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立法后,已有84%的大型律所转为有限责任合伙,而排名前50名的律所也准备在未来两年转制为有限责任合伙。

从这个趋势看,外国先进律所做法值得借鉴。在国内,具有“上海律师协会会长摇篮”之称的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便是实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下同)。实行有限责任合伙有以下好处:

1、免除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之忧,使之能放开手脚,联合各方人员做大律所,这是十分重要的,不消除合伙人的思想顾虑,律所是无法向规模化发展的。

2、可以更有利于律所实现资本的积累。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可以允许投资多元化,促使律师在投资、资本来源向多元化发展,为律所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有利于提高律师的竞争力。特殊的普通合伙要依法建立相应的执业风险基金和参加相应的职业保险,对于增强合伙人的抗风险能力十分有利,从大局和长远着眼,特殊的普通合伙促成律所建立相应的执业风险制度,都必将有利于提高律所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是律所做大做强的重要基础。

(二)目前传统的提成制内部分配模式同样制约着律所做大做强。

所谓传统提成制,就是合伙人、普通律师收入均没有的固定工资、薪金,其收入与客源的多寡、业务收入高低直接挂钩,有案源、有业务收入就有提成,高收入高提成,无收入没提成,业务收入除扣除必要的办公开支,聘用助理人员费用及办公用品消耗外,基本一律“提光”,既无经费用于市场研究和培训,也无经费支持青年律师培育、团队奖励机制等,更无设立公积金、公益金、律师教育基金和职业责任赔偿基金,在这种模式下,“大律师”忙得不可开交,“小律师”闲得发慌,一些名为合伙,实为“个体”的律所,拼凑人员入场,彼此间交流沟通也少,这样的体制是严重妨碍律师所做大做强的。

显然,要突破这些传统的做法才能有利于做大做强,例如律师所实行公司化、设立律师管理行政经理人(CEO)制度,无疑是值得考虑的。

律所实行公司化模式是指律所在日常管理、业务处理、薪酬分配、退休金、养老金等福利保障上及人才管理上均参照公司的运作模式,出资律师为股东,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其中,要建立与公司制律所相配套的分配体制和保障机制,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兼顾考虑,将个人创收积极性与律所集体凝聚力相结合,将个人创收提成与综合素质考评相结合,使薪酬的分配做到“能者多得,弱者也有份”,同时,建立相应的公积金、后备发展基金、退休的保障金和职业赔偿金等,既提高个人的福利待遇,也增加律所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促进律师所可持续发展。

鉴于国际化、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都是由专职的CEO负责行政职务,应当考虑对实行规模化的律所要聘任具有专门管理知识、又熟悉律师行业特点的CEO负责律师所行政管理。

现时管理模式大部分是主任负责制,主任既是决策人又是管理者,既是“投资人”,又是“执行人”,既办案,又兼任社会职务,既对家庭生活负责,又对律所生存负责,精力分散,难以集中,有时因利益牵涉其中难以超脱,也疲于奔命,如此,如何能够带领规模化的大型的律所发展呢?

显然,建立与现代管理理念相适用的CEO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在法律服务日趋成熟化、在人才日趋集中化、在规模日趋扩大化、在业务量日趋倍增化的情况下,由主任一人兼顾律所行政管理实在是难以想象的。

一个适应律所规模化发展的CEO制度势必呼之欲出。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市同行走出一条比较可取的现代律所管理模式,分别有锦天成律师所——“大型综合所”的现实范本,建纬所、中建所、通力所——“大中型专业所”的现实范本,国浩所、段和所——“中型核心业务所”的现实范本,翟建所——“小型专业所”的现实范本,这些模式都各具特点,正是“存在即为合理”。广东律师同仁在做大做强中如能创出一个具有广东特色的发展模式,同样是值得期待。

五、关于应否给予宽松的外部环境以解决后顾之忧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除对内部管理体制加以理顺外,同时也要创造外部宽松的环境。

当前制约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外部环境突出二个方面,一是高端人才的短缺,二是税负环境的加重。

(一)高端人才的不足是制约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因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对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提出更多的要求,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成为发展趋势与必然趋势,这就为事务所的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的培育与发展提出有更多的要求。根据广州市律协蓝皮书表明,我省律师行业最发达的广州市面临律师人才队伍结构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矛盾。

结构性过剩表现为从事传统的普遍的民事法律诉讼服务律师供过于求,传统的诉讼业务成为许多律师的主要收入,但传统业务的收入目前占整个法律服务业的收入40%,却有80%以上的律师竞争,面对高端的占整个法律服务收入60%的业务却只有不足20%律师承接。

结构性短缺表现在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WTO争端以及国际私法纠纷等急需律师介入的领域,却出现律师人才严重短缺。所谓高端的律师人才其实就是指能够承办上述几大块的法律事务,并且既懂国际法又懂英文的复合型律师人才。

北京、上海两地对于新型业务和高端法律服务已走在广州前列,北京、上海两地律师承办的新型、高端的业务收入已占整个法律服务收入8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北京律师拥有博士学历有400人,占律师队伍总人数3%;而同期广州律师拥有博士学历仅58人,只占律师总人数1%。在上海,拥有优势传统的业务收入构成呈下降现象,而新型的、非诉的高端业务则以远远高于上海GDP年增长率的速度快速发展,据抽样调查统计,上海业务创收排名前20位都以从事非诉讼及涉外业务,以现代法律服务为主,其业务创收接近上海律师业务总收入1/3,自2001年-2008年其业务创收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3.2%,远高于同期上海GDP年增长率(12%)11个百分点。

对于高端的法律服务,外国及香港驻内地律所办事处更是大显身手,自2000年底“入世”以来呈现井喷式增长,据上海司法局统计,2001年外国律师驻沪代表机构自报业务收入为1.3亿元,2008年这一额数达到25亿元。在短短8年内增加近20倍,年复合增长率达到44.7%。而对比同期看,地处广东最发达的律师业的广州市,律师业务量增长速度自2004年、2005年均为8%,2006年出现负增长,2007年为5.2%。而业务收入增长速度,2004、2005年分别为28.2%,27.4%,2007年下降到7.3%。

在广州,既有外国(含港澳台)执业证,又有内地执业证的“两证”律师人才非常受欢迎,然而,这些数量少之又少,“凤毛麟角”,因此,我省律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培育和引进高端法律人才十分重要。

在这方面,外地省、市已率先给出了一些好的做法。如浙江省为了积极做好我国“入世”后该省遭遇的大量反倾销诉讼,2008年由省政府同意以省司法厅、省外经贸委为主选送百名律师到美国和欧盟培训,人均培训费用15万元,其中由省政府承担12万元,省律协、地(市)律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各负担1万元,培训经费或超千万元,这些受训律师归国后,已承办了十多起反倾销大案,为促进国际贸易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百名批倾销律师”之后,浙江省又连续制定了培训“百名产权律师”、“百名跨国并购律师”政策,被人们称为“三年三个政策,三年三个一百”。这三百名律师无疑在该省经济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又如江苏省政府2008年拔款486万元,通过国内、外(赴美国和欧盟学习反倾销、反补贴等涉及涉外专题律师业务)两个阶段的培训,帮助55名专业律师学有所成,成为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紧接着又于2009年举行了第二期涉及律师高级人才培训班。与此同时,山东省24名律师已到达美国加州大学,开始为期70天的涉外法律业务培训。这一南一北,江苏与山东两个对外贸易大省先后选拔省内优秀律师公派出国学习,专门接受高端法律业务方面的培训。

在东亚,也有日本实行律师2年官费培养制度、韩国政府资助知识产权律师打知识产权官司等做法,而无论在何地,高明的律师人才都能促成政府、律师、企业与社会多赢的局面。

广东更应当在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吸引高素质人才聚集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二)关于税负环境负担较重问题。

这是一直困绕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主要问题。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北京、上海两地税负环境情况均比广东强好。如北京市规定,对不适用查账征收的律所采取核定征收,最高为营业收入7%纳税额。另据了解,天津市和重庆市相应纳税额分别为9%和8%,而上海也基本核定在10%左右。广东律师业自2010年起税收政策由带征改为查账征收,部分律师如果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服务”累进税征,最高税率可达45%,税收负担非常繁重。

因此,适当改善税负环境将大大有利于改善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局面,同时也是扶持我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如何改善税负环境有多种想法及建议,其中一项建议是参考外地做法实行“税收返还”方式。“税收返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征后退”等办法,如一时间无法在我省全面实际普惠制的,可以先针对规模大、实力强、有信誉的律所,相信如能作出相应的税负环境改善,广东律师业将能更快地实现做大做强,应对来自国内、国外的竞争。

六、关于应否将做大做强纳入律师业战略发展规划的问题。

做大做强决不是一时“拍脑袋”的想法,而是深思熟虑的战略举措,是符合当前经济发展与时代发展的产物,广东律师业要可持续发展,就应当将做大做强纳入律师行业的战略发展规划。

当前,人们对于法律服务的认识已上升到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背景下的一种经济资源和资本,法律与国家、城市产业相结合而产生法律服务业。现代发达的城市及社会实践表明,律师服务业发达程度就影响到法律服务业的发达程度,并且影响到第三产业的发达程度,最终影响整个城市、社会的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整体水平。律师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建立健全法治城市所能信赖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广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前沿,法律服务市场不能离开中国经济的大发展及全球化的背景,广东律师走向做大做强之路,只有建立相应的律师发展战略规划才能可持续发展。

根据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统计的相关资料表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国际化程度与一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达程度有较强的关联度;而一国的人均GDP与该国律师人均收入具有较高的相关度;法律服务收入在一国GDP中所占的比重,最真实反映一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达程度。

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首先源于经济的发达,我国律师产业最发达的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律师与当地人口比值分别为北京1:1344,上海1:2200,广州1:2008(以2007年计)。美国律师业最为发达,1990年即达到1:970。

广东律师有着其他地方无可比拟的经济优势,以广州为例,其总部经济发展基础条件、政府服务水平、综合发展能力位列全国第三,仅次于北京、上海,成为中国总部经济发展的第一能级城市,因此,广东的法律服务业必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上海律师界业已提出将上海律师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把律师业发展提升到上海现代服务和“两个中心”的高度。而沿海一些城市更走在前头,如杭州市在2008年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杭州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内容包括杭州律师业发展现状、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律师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对提升该市律师业的规模、管理理念、服务模式、专业素质等发挥积极作用。

宁波市发改委于2008年初发布了《宁波市律师业发展规划(2008-2020年)》,在充分把握宁波律师业发展现状、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宁波律师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为指导宁波市今后一段时间律师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各部门制订律师业发展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绍兴市发改委和司法局于2009年6月联合发布了《绍兴市律师业发展规划(2008-2020)》,在充分把握该市律师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该市律师业2008-2020年发展的指导和发展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实施方案,提出了今后律师工作将按照 “规范有序、合理布局、统筹发展”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良性发展、着力提升”的发展思路,对提升该市律师业的规模、管理、服务理念、服务模式、专业素质等发挥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广东律师要有大发展,必然要将做大做强作为发展方向来抓,制订并建立我省律师业发展战略规划,并力争将之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1月批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重监督等方面入手,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

广东省委汪洋书记提出要“解放思想”,建立“幸福广东”,“创新社会管理手段”。

这些重要的指示及发展思路为广东律师未来走向更大的发展空间提供广泛的基础。

广东历来都是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前沿,相信在推动律师事业改革的浪潮中,广东律师业又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在做大做强的推动下,广东律师业将涌现出一批又大又强、知名度高、颇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因此,笔者相信,只有对存在问题敢于正视并加以解决,广东律师业做大做强,必定能够创造出惊人的辉煌。

 

 

参考文献:

1.史建三、朱国华著:《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研究》,法律出版社。

2.史建三、朱国华、朱国泓著:《上海律师业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

3.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广州市律师协会合编:《1988-2088广州律师业发展报告》,广东省出版集团、广东人民出版社。

4.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东律师精选集2008》,法律出版社。

5.《关于我省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调研报告》,载《广东省律师协会九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专题报告》。



[*] 苏东海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注册税务师、《中国环境频道》杂志社编委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保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