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不科学使用不合理 港口管理让法律当家
发布时间:2003-01-17 浏览数:1,248
近年来,我国港口建设发展迅速,而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港口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港口法已势在必行——— 港口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近年来,在我国港口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港口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码头布点过密,腹地交叉、重叠,功能雷同,已有港口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港口岸线使用不合理,深水浅用,优线劣用,岸线资源浪费过大。三是,港口结构不尽合理,适应大型船舶靠泊集装箱码头和大宗散货码头仍显不足,现有能力已趋饱和,而一般散杂货码头则明显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较为严重。四是,有的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不规范,盲目竞争,无序竞争,竞相压价,削弱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五是,有的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隐患较多。六是,一些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设施建设多头审批,有的建设了许多非港口设施,甚至是永久性设施,增加了港口规划实施的难度。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日前受国务院委托,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作港口法草案说明时指出,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港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因此,为保证对港口依法实施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港口健康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港口法十分必要。 交通部在总结我国港口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港口法草案,日前经国务院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一草案共有6章70条:总则、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港口建设———实行审批制度 针对港口发展中出现的规划不科学、布局不合理、浪费岸线资源以及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草案就加强港口规划与建设的管理作了以下规定:明确了港口规划的编制原则;明确了港口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程序;明确了港口建设的审批制度和促进港口发展的措施。草案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则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经负责港口行政工作的部门批准。 草案在强化港口建设与管理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了促进港口发展的有关措施,主要有:规定县级以上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港口发展;县级以上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与港口相配套的航标设施、导航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港口经营———实行准入制度 为了加强对港口经营人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草案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保证港口经营人的服务质量,防止经营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港口经营许可制度,并明确了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这表明,我国港口经营将实行准入制度。 针对港口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了港口经营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证旅客安全;港口经营人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应当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业务操作规范,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指使、强令职业违章操作;优先安排运输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物资;维护港口公平竞争秩序,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排斥或者限制其他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 港口部门———职责更加明确 草案在赋予负责港口行政工作部门必要的管理手段和职权的同时,还规定了这些部门相应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不依法审批、许可的责任,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不依法及时撤销许可并予以处理的责任,对未经许可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以及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有沿海渔港1022个,内河渔港120个,这些渔港大多规模小,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历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因此,草案规定:“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同时,考虑到军港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草案还规定:“军事港口建设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背景链接 港口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建设得到长足的发展。截至2001年,我国已建成各类商港1467个,其中海港165个,内河港口1302个。2001年,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24亿吨。上海、宁波、广州、秦皇岛、天津、青岛、大连7个港口的吞吐量超过亿吨,其中上海港吞吐量2.2亿吨,在世界港口中排名第三。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748万标准箱,旅客吞吐量1.86亿人次。 在港口快速发展的同时,港口对外开放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1978年我国对外开放港口18个,现在已达130多个。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和经营港口码头。1987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经过15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有中外合资的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的企业180多家,总投资200多亿元,其中外商投资110多亿元。港口的对外开放,弥补了我国建港资金的不足,促进了港口投资多元化发展,也带来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记者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