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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关于省公共视频安全管理办法的修改建议被采纳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数:8,257

    2008年8月,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我市律师,就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举办研讨会,同时邀请广东商学院、中山大学的法学教授到会,与我市律师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会后,市律协根据律师们的意见,汇总成15条具体的书面建议提交至有关部门。
    今年4月1日,《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我会将《管理办法》与《送审稿》进行仔细对比后,发现我市律师在研讨会中讨论激烈的“是否允许自愿建设公共视频”问题,《管理办法》做出了与我市律师建议一致的修改。
    《送审稿》第五条第一款列出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的场所和区域,如: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同时在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安全技术防范或者其他工作需要自愿建设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但应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我市律师对第二款的规定反应强烈,一致表示反对。律师们认为:公共视频图像系统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安全,但同时也是对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等私权利的限制,如果放任“自愿建设”,将会极大程度地增加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职工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律师建议删除第二款,以平衡保护公共安全与公民私权。《管理办法》出台后,已经将该第二款删除,不再规定有关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建设公共视频。
    此外,律师针对视频图像责任人、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的建议,也不同程度地被采纳。

民委会主任詹礼愿(左二)与广州商学院于志宏教授(左一)、中山大学韩光明讲师(左三)两位专家,听取参会律师发表意见

民委会举办研讨会,组织律师讨论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