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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诉讼费用交纳和管理 最高法院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发出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25 浏览数:1,836

  法制网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王斗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明确,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通知指出,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对此,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法制网